[∆lnRJGDPt=-0.003388 ecmt-1+0.634020lnRJGDPt-1+0.052386lnFIRt-1+0.079386lnZFGYt-1+0.050173]
式中:
[ecmt-1=lnRJGDPt-1-20.00962lnFIRt-1+25.26865lnZFGYt-1+ 2.144580]
[ecmt-1]是误差修正项,反映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其系数则反映长期均衡关系对短期波动的调整速度。VEC模型的决定系数为0.305965,AIC和SC值分别为-2.564830和-2.340365,都较小,说明模型的整体效果比较好。(3)项中误差修正项系数的t统计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经济增长短期波动受自身、金融发展及政府干预三者长期均衡关系的影响显著。(3)项误差修正系数等于-0.003388,符合反向修正机制,表明当经济增长受到干扰而偏离均衡状态时,纠正该非均衡状态的速度约为0.34%。(4)项和(5)项中误差修正项的t统计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金融发展及政府干预均受到3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影响,且当它们偏离均衡时,调整速度分别为3.33%和0.61%。
(六)Granger因果检验
长期因果检验基于滞后期为2的VAR模型进行检验,短期因果检验基于滞后期为1的VECM模型进行检验(结果略)。结果显示,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金融发展和政府干预单独或者同时都不是引起经济增长变化的Granger原因。但是,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经济增长和政府干预同时是引起金融发展变化的Granger原因,而政府干预仅仅在长期是引起金融发展变化的Granger原因。在短期,经济增长、金融发展两者单独且同时都是引起政府干预变化的Granger原因,而在长期仅仅两者同时是引起政府干预变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仅为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表现为经济增长是引起金融发展Granger变化的原因。对于金融发展与政府干预,在短期表现为金融发展是引起政府干预Granger变化的原因,而在长期表现为政府干预是引起金融发展Granger变化的原因。经济增长与政府干预在短期呈现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表现为经济增长是引起政府干预变化的Granger原因。
(七)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过程及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1978—2013年间广东省金融发展、政府干预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加入政府干预这一变量后,广东省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仍然具有促进作用,这也与田树喜和白钦先(2012)的研究结论吻合。然而广东省政府的干预本身并没有对辖内的经济及金融发展带来预期的好处,这也进一步丰富了陈刚、尹希果和陈华智(2006)的结论。本文认为在财政分权体制下的政府无法涤除自身的逐利动机,加之国有经济对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存在刚性依赖,这必然对民营经济的金融份额构成挤出效应,过多的金融控制影响资金流转的市场机制,阻滞金融配置效果和经济效率。这也进一步说明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能同财税体系和政府体制变革割裂开来,必须将其纳入统一的分析范式之中。
第二,广东省金融发展、政府干预与经济增长的短期波动均会受到三者长期稳定均衡关系的影响,当三者出现短期偏离时,其恢复到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速度分别为3.33%、0.61%和0.34%。由此可见,金融发展的调整力度最大,政府干预次之,而经济增长最小。由此可见,当政府合理化自身的金融干预行为后,金融体系内生的自我修复机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恢复应有的经济效能。然而,若政府的干预行为破坏了金融结构的优化趋势,则造成的经济损耗也愈发明显。这为政府合理明确行为边界、重点维系金融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三,短期和长期的Granger因果检验表明,金融发展、政府干预与经济增长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单向因果关系。对于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无论长期与短期经济增长都是引起金融发展的Granger原因。对于金融发展与政府干预,在短期,金融业作为政府之间竞争的手段,地方政府进行干预;但是在长期,随着干预所产生的效应的凸显,又对金融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对于经济增长与政府干预,在短期地方政府的政策实施一般作用时间较短,在面对短期的经济波动时,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干预措施来稳定经济增长。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财政分权背景下,特别是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广东省政府财政收支逆差持续扩大,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通过对本区域内的银行施加压力,要求其为地方贷款,不仅能快速解决问题,还会受到纳税人的支持。但这种政府的金融干预,极容易使得金融资源流向具有政府背景的经济个体中,造成“驱逐良币”效应(李华民、吴非和陈哲诗,2014),这偏离了应有的效率准则。基于本文的分析,在财政分权下,政府的行为阻碍了金融的发展,然而金融发展仍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广东省金融深化程度已达到了较高层次,但现有体系下的金融干预还是损害了经济效率。换言之,广东省政府应当对自身的金融干预手段进行细致甄别和筛除,通过切实手段减少现有金融体系资源错配的现象,加快金融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进程,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应该明确自身职责,减少对金融发展(特别是银行信贷)的不良干预,银行机构授信与否应由银行自身根据信用风险以及相关收益决定,政府相应地起指导作用。政府可以增加对金融发展的积极干预,发挥政府在金融服务中的功能,比如设立金融服务中心、开展金融论坛活动等,为金融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制度氛围。
第二,进一步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提高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收入权限的匹配程度。1994年以前,地方政府基本能够实现自给自足,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政收支压力,这种收支逆差扭曲了政府的经济治理行为,所以应当合理地框定财政收支的“四至范围”和经济调节的合理边界,以契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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