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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诉讼职能改革刍议 赵陇波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7-05-22 10:41:58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Supported by the Graduate Student Innovation Fund of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运作方式的研究》(项目编号:2016S46)的阶段成果。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诉讼职能改革刍议

赵陇波(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  063000

摘 要:刑事诉讼职能改革,乃为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强有力的突破口。结合我国司法运作实际情况,对此改革提出三点措施:其一,降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让其与辩护方居于同等的对抗地位;其二,大力提升辩护方诉讼主体地位,扩大其诉讼参与范围,增强其庭审对抗性;其三,贯彻“控审分离”原则,确保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判地位。

关键词:刑事庭审中心主义;诉讼职能;改革

所谓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即指刑事诉讼之中,一切关乎公民基本权益受到限制的程序性以及实体性事项,都必须经过法官的刑事审判做出最终决定。要打破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司法运作模式,向庭审中心主义进行过渡,不可避免地就要进行刑事诉讼职能的改革。

一、刑事诉讼职能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职能,即指依据一国法律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根据诉讼理论之通说:刑事诉讼应当具有三种基本职能,分别是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

关于控诉职能的定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刑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庭支持控诉,主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辩护职能,则是与控诉职能相对应的一项职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提出对于自己有利的事实、理由相关的辩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职能同时也由辩护人协助实施;至于何为审判职能,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成立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做出终局性的、中立的裁判。

在刑事诉讼的进行中,务必要贯彻控诉与审判相互分离、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人民法院审判中立的三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对于诉讼构造的实质要求,完成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任务[1]

二、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控诉职能改革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着刑事控诉职能(由于侦查活动是追诉活动的一个环节)。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在审前程序之中负责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其控诉职能与司法监督职能集于检察机关之一身,就形同于在一项体育赛事之中,某运动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形,很难保证比赛结果的公正性。如此设置,刑事诉讼的控诉职能不在单纯可靠,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呈现出一种不受制约的状况,这恰恰违背了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刑事诉讼三角架构,使得整个刑事诉讼结构发生摆动,影响着其稳定性[2]

鉴于此,立足于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视角,为了确保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平等对抗,维护刑事庭审本该具有的基本构造,当下的司法改革工作适宜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予以剥夺,降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让其与辩护方居于同等的地位,使得检察机关真正地成为国家专门的控诉部门,专司追诉犯罪之职。最终,形成一种良性态势:即不论是程序性争议还是实体性争议都能够在法庭之上,在控方与辩方的激烈交锋与法官中立裁判当中,得到公正的终局裁决。这大概就是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所追求的刑事诉讼改革目标。

三、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辩护职能改革

如前文所述,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构造,其基本场景就是控诉机关与辩护方各自职能的平等对抗。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之中,作为辩护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尚且薄弱,并且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的参与范围略显狭隘,尚未形成足以对抗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同等地位。因此导致刑事诉讼之中,控辩审三方缺乏彼此之间的有效制衡,有着强大国家机器支撑的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容易联合起来,一道欺压弱小的辩护方。

鉴于此,立足于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视角,从提升辩护方诉讼主体地位的角度出发,应当从以下几点做出改革:其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让其能够自白任意。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解,有权拒绝有罪供述,并且不得因此行为而对其做出不利处置和裁判。其二,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人身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缩减审前羁押的适用范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提供充足的交流接触空间,以便于准备辩护工作,提升辩护方庭审的对抗实力。其三,拓展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范围,增强其诉讼参与程度,确保在审前程序中追诉机关侦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能够始终到场、自由而不受监控地进行会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为其提供法律帮助[3]

四、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职能改革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审判职能之下,有部分僭越控诉职能的情况存在,此举有违控审分离原则,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构造。这类情况通常诸如此种,比如超越起诉书指控范围,对指控之外的被告人以及事实部分进行审理裁判;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成立的情形,仍然主动做出变更、自主进行审判;二审之中,不遵循当事人上诉抑或检察院抗诉的范围,进行全面审理。

鉴于此,为了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更好发挥,应当做出如下变革:其一,务必坚持贯彻“控审分离”的原则,使得人民法院不再僭越职权,不再超越控诉的范围做出裁判,只是单纯地承担中立的司法裁判角色。其二,严格遵循人民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司法地位毫不动摇,对于涉及程序争议以及实体争议的所有事项,都能通过人民法院的中立裁判得到终局性解决。

五、结语

在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从完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出发,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控诉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做出适当性改革,势必大力推进刑事庭审中心主义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甄贞.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3

[2]赵陇波.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司法内在制度系统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190-191

[3]高丽蓉.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168

作者简介:

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孔延莉   13309215487   029-8736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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