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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 邓涛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7-12-03 17:24:44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

邓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河北邯郸  056000

要:刑事误判事件中,司法现实纠正处理经常会出现严重依赖“死者”复活、“真凶”落网等“偶然”事件的现象,在这其中,部分疑似死刑误判在纠正程序中最容易受到以上障碍因素的影响。由此可见,针对中国当前刑事案件误判现象进行总结后出现的发现机制、认定机制以及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详细真实有效的分析、考量,相当有必要,只有如此才能将令人信服的解释在面对刑事误判案件纠正期间提供出来。基于此,本文针对“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这一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刑事误判;判决纠正;刑事再审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的误判后果极其严重,不但会对于被错误定罪人员以及其家人造成重大的伤害,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甚至国家的正面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了能够从基础上有效避免该类误判事件的发生,对于刑事误判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就更具现实意义。面对刑事误判严重依赖“偶然”事件的问题,尤其是面对部分被认定为死刑进行误判纠正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障碍,法律判决人员更应该从众多刑事案件误判案例的发现途径、认定标准以及纠正机制等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考察反思。

一、再审申诉过程中不具备“新的证据”支撑原因

在当前的中国法律中,提起再审诉讼资料的来源较为广泛。排除当事人申诉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复查是发现误判或者社会企事业、媒体行业生出对于法律判决的异议等都是主要的再审诉讼资料来源。虽然近几年来刑事案件的申诉数量在不断攀升,但是自年以来,我国整年刑事再审事件数量却一直维持在以下,甚至最近两年内均未超出,通过与近三十年中的刑事案件再审事件发生数量相对比,下降趋势显而易见[1]。该种现象的生成,不仅是由于国内现行法对于申诉审查的相关法律程序最初确切规定以及刑事再审程序过于缺乏操作性,另有更加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案件当事人提起的申诉大多缺乏“新的证据”提供给法官。为了实现法律相关部门通过对于其他事由展开再审查法律程序目的,却并未提供出“新的证据”来进行支持申诉,错案纠正申诉目的达成几率可想而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进行了数次严打,且规模都相对较大,严打过程中,明确提出了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基本案件事实的认定办案“两个基本”原则[2]。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判定实践中,认知“两个原则”内涵上,仍旧存在差异性。换而言之,刑事误判案件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司法机构对于“两个基本原则”的误读。例如,有司法机构认为“两个基本原则”是指“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进而不予查证与定罪量刑相关的原本事实,草率的完成法庭判定。一审判定过后,被定罪当事人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之时,如果并未提供出“新的证据”进行申诉,仅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定证据不够充分、准确为申诉缘由,引发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几率很低[3]。此种现象的解决措施应该是在相关的司法注释中,将被生效判定有罪者应有的权利赋予在其自身诉讼过程中,还应该将刑事案件物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完善。

二、刑事误判认定标准仍旧有待明确

进行衡量是否改判以及如何改判已经生效刑事案件的准则,被称为刑事案件误判认定标准。在已经生效的案件中,面对疑似误判刑事案件时侯,应该依据何种标准才能够达到改判无罪的目的,是当前阶段十分值得探讨的话题。由于刑事案件的定罪后果十分严重,往往会涉及到限制公民自由甚至剥夺财产、生命问题,所以在防止误判的工作上,应该将更高的证明标准设置出来[4]。但是,根据近年来国内媒体对于该类事件的报道中,法院在开庭审理此种刑事案件时,即使发现案件中提供的定罪条件并不能达到定罪结果,但是苦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够做出无罪判决的判定,只好退而求其次,采用“留有余地”的降格裁判方式,该种判决裁判方式,也被公认为是大部分“冤案”形成的主要因素。据此,国家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相关证明标准,面对定罪证据不全面的案件,坚决不能采用原始“留有余地”的降格裁判方式,必须将“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到底,从而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以上要求,主要针对于未判决案件来展开的,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现用来定罪被告人的定罪证据存在不确实、不充分问题,或定罪证据互相矛盾,事件矛盾为实现合理解读,都需要进行“确有错误”认定,并根据该项“错误认定”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5]。由于司法人员在展开纠错工作期间,大多会秉持“慎重心态”,如果“合理的怀疑”在已经判定完成的刑事案件中被发现,相对于未判定案件来讲,无罪推定原则在对于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定中的应用中会遇到更多的障碍。杜绝该类障碍的方法唯有立法时,在再审程序开庭过程中将改判为无罪的证据标准设置高度降低,否则,就无法达成对于被错判当事人的拯救目的,而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存在也毫无意义。

综合全文论述来讲,刑事误判纠正之所以会依赖于“偶然”,主要与再审申诉过程中不具备“新的证据”支撑原因以及刑事误判认定标准仍旧有待明确两点原因有关,另外,如果制度的执行严重缺少配合该项制度实施的意愿,再完善的制度也不会得到有效实施,换一种角度来讲,制度执行者或机构自身的执行态度,会是制度实施效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当然,刑事案件判决错误的纠正过程中还依旧存在诸多更复杂的因素,除掉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制度完善和措施实施以外,也应该对刑事案件误判事件的相关追究制度有效反省,调动起一切有助于纠正刑事误判案件的力量,改善刑事误判纠正严重依赖于“偶然”的司法判决现状,达到减少案件申诉数量目标,进而降低国内误判案件的整体数量。

 

参考文献:

[1]李奋飞.刑事误判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以美国无辜者计划为范例[J].比较法研究,2016(01):76

[2]卢政宇.刑事错案的类型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25):243

[3]朱文雪,张文慧.刑事诉讼误判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20):60

[4]何介嵩.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7):120

[5]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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