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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 肖丽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7-12-06 13:39:04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我国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

肖丽(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  北京市  100101

摘 要: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使得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性骚扰事件、家庭暴力等社会热点事件的曝光,保障妇女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妇女人权的内涵、立法保护的现状以及对其完善的构想三方面,来阐述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问题,以引起社会对我国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更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妇女人权;立法保障;完善

一、“妇女人权”的内涵

妇女人权(Women’s Human Rights)最早是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正式提出来的,在第九段专门论述了妇女人权的概念,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标志。”该文件正式确认了妇女人权是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史无前例地宣布妇女应当享有完全的人权。虽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已经正式对妇女人权的概念作出了阐述,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对于妇女人权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观念。本文认为妇女人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妇女作为人而享有的人的权利,二是妇女作为女性而享有的区别与男性的权利。

二、我国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现状和问题

1.妇女法定权利的男性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于两性平等权利的表述表现的没那么平等。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每章的两性权利规定都表述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在立法表述中就透露着明显是男性的权利标准优先于妇女的的,即便文字规定者两性是享有权利,而这样的文字表述从根本上透露着这样的国家从思想上是认为男性优先于女性,而非平等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立法中可以直接表述为“两性享有平等的权利”或“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甚至将妇女置于男性之前,这样的表述更能体现男女平等。

2.妇女就业歧视的立法保障不足

就业市场一向竞争激烈,而对妇女的就业歧视更加导致了妇女就业的难上加难,增加妇女的就压压力,严重阻碍了妇女的就业权的实现。虽然《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反对、禁止就业歧视,但是大多规定的过于笼统且更多是原则性的重复,受就业歧视的妇女根本无法依据现有规定主张权利,并且对于就业歧视的实施者更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是有名无实,得不到运用。不仅如此,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补贴、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等的比例均低于男性的现象也很突出。

3.性骚扰和性侵害的立法保障不足

有调查表明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50%来自工作场所,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甚至很多女大学生在校期间都遇到过来自学校、实习单位、社会等方面的性骚扰或者性侵害,而苦于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保护,加上羞耻感让其只能选择忍受。性侵犯早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严重破坏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权,所以该问题急需在立法层面上得到关注,以及我国《刑法》中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也需要倾向于妇女的权益。

4.第“24” 条的法律漏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被认为是“一级法律错误”,原因在于其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更不合理的是其举证责任的不合理,要求被负债的人去证明一个自己根本没参与过,根本没办法证明的事实。在现行“24条”的规定下,女性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这类女性在民间被戏称之为“被24条诅咒的女人”,因此“24条”急需被修改。

三、完善妇女人权立法保障的构想

1.完善妇女劳动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立法

就业是民生之本,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笼统规定了两性平等就业权,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内容,以明确的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来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得到充分的实现。所以可以借鉴欧美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制定专门的《反性别歧视法》,禁止就业中的一切性别歧视行为,并将就业平等权利贯穿于妇女就业工作整个过程如受雇、解雇、升职等,以更好更充分的保护和实现妇女的劳动权,构建我国男女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

2.完善妇女性侵犯保障方面的相关立法

2005 年我国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但至今我国依旧也没对“性骚扰”的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性侵犯行为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晰而依然频发,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需要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明细的阐述,包括妇女受到性骚扰侵害时救济的途径及方式、举证责任、举证方式等等,进而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妇女的人权,完善对妇女性侵害方面保障的相关立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性侵害保障方面的规定。

3.完善立法中的平等权规定和加强对妇女的倾斜性保护

保障妇女人权还需要完善关于男女两性平等权的规范要素。在对现有的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同时,应注意在法条表达中规范对男女两性平等权的描述,这样妇女作为人权的应然主体的地位就获得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完善对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需要在立法中以及我国现行的单行法律规范中加强对妇女的倾斜性保护,即在一般平等权条款中增加规定一般的差别待遇,甚至可以将这种差别待遇具体到性别上。

四、结论

“妇女能顶半边天”, 这不仅表明了妇女占人口一半的优势,更体现出她们存在的价值和巨大的力量。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女性同男性同样肩负着改造社会、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重任,所以她们理应享有自己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即妇女人权,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然而现实中,妇女虽然依法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拥有男性同等的权利义务,但是权利的实际行使还是不充分的。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为妇女人权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发展,要使人权理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妇女人权中得到全面实现,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扬州市委党校教授刘澄.纳入性别视角推进性别平等[N].新华日报,2015-11-27008

[2]谢晓红.论我国妇女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8,06:147-148

[3]韩斐斐.论我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J].商品与质量,2012,S4:6

[4]荣维毅.中国反对性别暴力保障妇女人权[J].人权,2010,03:31-36

[5]郭慧敏.社会性别与妇女人权问题——兼论社会性别的法律分析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5,01:32-39

[6]刘慧玲.增加惩处性骚扰规定,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J].中国妇运,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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