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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不再迟到 ----以刑事裁判说理为视角 赵陇波 许瑞轩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7-12-06 13:39:27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让正义不再迟到

----以刑事裁判说理为视角

赵陇波  许瑞轩(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  063000

摘 要:正义从裁判中发声,判决书说理的过程也是对于正义的阐释,要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论证案件,使得每一个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确保司法公正。

关键词:正义;裁判文书;说理

近年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从呼格案到杭州叔侄案再到聂树斌案。一件又一件的冤假错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冤假错案为何屡屡出现?我们如何杜绝冤假错案?究其根源不难发现,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通的问题-判决书写的简单而粗暴。对案件的说理非常不充分甚至不说理。

一、聂树斌案件的思考

聂树斌案从2005年的一审到之后的二审再到2016年的再审经历了足足21年,虽然再审判决聂树斌无罪,赔偿了聂树斌家人268万。但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已经不再,他的家人也忍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给一个无辜的家庭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如果不是涉嫌故意杀人而被追逃的王书金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的真凶,聂树斌案也不会经历再审。我们不能依靠真凶落网来纠正错案,而是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书不仅代表公正司法还可以提高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的信服度。判决书并不单纯是对于被告人的宣判结果,而是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的一个公正裁判。通过法官的说理解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的疑问点。

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认为,原案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告人作案时间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期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书中对聂树斌案发过程进行了简单描述,对其中辩护人指出的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仅仅陈述了一句“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侦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在聂树斌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清楚”。对辩护人提出的疑问,在审判书中应该着重说明的部分,一审二审都没有作出充分的说理。

二、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当前造成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原因来自多个方面,譬如法官的能力不足导致法官没有能力说理;在审判工作中没有说理的时间;还有近些年来信访案件频繁出现导致法官不敢说理、不想说理;而法院内部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法官不想说理。要解决判决不说理的问题,要从外部制度建设以及法官自身能力两方面努力改善目前所存在的现状。

在外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要规范社会舆论监督。一份判决书很难做到人人信服,法官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不仅仅有对于法律的运用,其中还包含了法官个人的自由心证和各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舆论对于司法监督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们要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及时把控与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避免偏激的舆论给法官造成无形的压力甚至影响法官最后的公正判决。其次,要完善判决书说理激励机制,鼓励法官愿意去说理,想要说理。例如组织法官判决书写作比赛,给予优秀判决书写作的法官物质及精神的双重奖励。对于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法官工作的法官给予批评与惩罚。再次,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对于无理信访的群众给予批评教育,避免无辜的法官受到信访带来的牵连。

从法官自身能力方面入手,主要是加强法官写作能力的教育。首先,从本科教育阶段着手,在本科教育过程中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侧重的培养各种文书写作能力。法官说理能力不足主要原因还是其不具有说理能力,不知道如何说理,所以从基础教育方面加强说理能立势在必行。其次,要加强法官自身的学习能力,有意识的训练自己的判决书写作能力,在平时审判工作中争取每一件案件判决书都可以做到说理充分,借鉴优秀判决书写作方法。

判决书说理并不代表判决书长篇大论,而是有重点的进行说理。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应主动解答被告以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的质疑点,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有条理的解释论证,让被告能够心服口服。除此之外,对于判决书写作过程中要注意“文理、学理、法理、伦理”相互融合。一份好的判决书不是生硬的对法条生搬硬套、简单罗列,而是注意情理的充分相容。判决书并不是冷冰冰的对被告的最后宣判,判决书是以法律角度对于被告所作行为的充分说明,使被告能够理解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为什么要对自己做出如此惩罚。而一份好的判决书不仅仅可以让被告做到心服口服,对于其他人也可以起到教育指引作用,从判决书中感受到法治的威严,司法的权威。

冤假错案的产生有很大方面是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造成的,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使用暴力使嫌疑人被迫认罪。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写道:“聂树斌被抓获后前五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询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什么会缺少前五天的讯问笔录,可想而知,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刑讯逼供的嫌疑毁灭了部分笔录。在聂树斌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对于这部分缺少的笔录都没有进行论证,只是一句话带过。如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撰写判决书的时候能全面审视这部分问题也不会导致聂树斌在二十一年之后才沉冤得雪。判决书说理不仅仅是要使被告、辩护人、被害人认同,也是法官说服自己的过程,一份好的判决书就是法官作出审判的心理论证过程。

三、结语

正义从裁判中发声。判决书说理的过程也是对于正义的阐释,要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论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确保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说理与裁判的智慧[N].人民法院报,2001-93

[2]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许兰亭.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许瑞轩(1991—)女,河北燕郊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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