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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角下社会工作对女性社区矫正的介入 国曼曼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8-08-24 23:27:40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社会性别视角下社会工作对女性社区矫正的介入

国曼曼中华女子学院  北京市  100101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以来,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女性犯罪人员较少,对社会的危害系数低等原因,使得我国的社区矫正忽视了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需求。女性矫正对象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受到来自性别和身份的双重压力,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以价值为导向的专业助人自助专业和职业,有着介入女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优势。本文从性别视角出发,以女性矫正对象的特殊需求和问题为基础,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上,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性别视角社会工作女性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处罚机制,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及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参照上述定义,女性罪犯的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相应的矫正项目,矫正女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生活能力和生存能力,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广是我国刑罚制度的创新和人性化的体现,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建立。2012年社区矫正正式写入了《刑事诉诉法》,这也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更有法可依,规范化、制度化。关于男女平等这个话题的讨论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如何在社区矫正的层面上实现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却是发人深思、值得探讨的。我国现行的矫正机制、人员选聘和培训、风险评估机制、矫正项目几乎都是依照矫正对象中的占主体地位的男犯制定和设计出来的,较少考虑到社区矫正中女犯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和需求,她们俨然成为一个“被忽视的群体”[2]。因此,将性别视角引入社区矫正的工作和服务中,既能够兼顾两性矫正对象的普遍性需求,也能照顾到女性矫正对象的特殊需求,有利于女性矫正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是对现存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女性社区矫正对象需求分析

社会性别是女权主义理论发展出来的一个核心概念及分析问题的视角,目前广泛被应用于社会工作服务中。它是基于男女生理、心理等的差异,尊重男女不同的选择和需求上追求男女平等。要在女性罪犯社区矫正中体现社会公平,实现作为人的平等,首先应消除性别歧视,承认性别差异,认定矫正对象特别是其中女性的弱势地位,在此基础上追求男女发展机会的平等。与男性矫正对象相比,女性矫正对象具有以下特殊性需求。

1.心理健康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相对于男性,女性天生情感丰富、敏感、脆弱以及焦虑,这种多变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导致她们应变能力和自我评价较低。女性被判刑后,心理普遍背负着巨大的压力。首先来自自身内心的压力,在女性犯罪的原因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犯罪的原因是激情犯罪即情感型犯罪,主要表现在因情感受挫无法排解,陷入感情危机后一时的感情用事犯罪,或是长久遭受家庭暴力而过激反抗的发泄式犯罪。因此,在服刑后女性心理后悔、懊恼[3];其次是来自对家庭的心理压力,女性犯罪后对家庭的影响更大和更深远。家人如何看待或者是否接受服刑后的自己都使女性承受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最后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社会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化”使得感情丰富的女性自卑、敏感。以上这些负面情绪和心理状态是女性服刑人员在与外界隔离的状态下普遍的且隐形的存在,如不能及时得到疏导和咨询,会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2.就业

就业不仅是个人获取经济收入、争取经济独立的一种手段,而且也是获得社会认可、自我实现、社会公平感以及各种因工作而结成的网络关系等社会资本的途径和手段[4]。正常就业不仅可以保障社会个体的经济生活需要,还可以提高其社会化程度。因此,正常就业被作为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和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内容的因素之一。尽管就业是社区矫正甚至服刑人员都将会面临的困难,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着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双重压力,女性犯罪人员的就业更加困难。特别是对于中年女青年矫正人员,文化水平较低、职业技能缺乏、就业思想传统、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难以适应发展迅速的市场技术密集型劳动力需求,大大缩小了女性就业的范围,进而使得她们的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家庭关系

服刑的身份给女性家庭、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深刻的影响。从家庭和婚姻关系上来说,社区矫正的目标之一是使服刑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而女性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能否被家庭接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社区矫正群体中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所面临的难度系数更大,变量更多[5]。因此,她们在犯罪服刑后,或者回归社会后,对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担心,而面临的状况又往往较差;心理上,由于女性情感丰富,心理敏感脆弱的特征,女性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思想包袱沉重,容易自暴自弃、消极沉沦,影响矫正效果[6]。传统的社区矫正着重于对矫正对象的自由限制和思想教育,很难延伸到矫正对象内心以及家庭的辅导,缺乏系统介入思想的引导。如果再遇上因犯罪服刑造成家庭关系紧张、找不到工作的情况,矫正工作更无法正常开展。

4.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支持网络指的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和服务、信息与新的社会接触。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预防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和回归社会,但犯罪行为和罪犯身份导致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原有的社会支持被打破和损坏,再加上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偏见,增加了其回归社会的难度。因此,对于女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基本上都要面对重新审视人际关系,建立或修复原有的社会支持。

二、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专业的理论为基础,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和组织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环境,促进自我发展的职业化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秉持着“助人自助”的核心价值观,在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服务中具有以下优势。

1.社会工作专业价值

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公安民警(监狱警察)组成,由于承担着教育和管理的职能,与女性矫正对象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教育与被教育的不平等角色,女性敏感脆弱的心理会加重这一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使得其难以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专业关系,很少或不能从女性矫正对象的角度满足其需求。社会工作者运用尊重、接纳、同理等专业价值观,从谈论日常生活话题开始入手,创造放松的环境,缓解女性紧张和愧疚情绪,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和需求,有助于与女性矫治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密切关注女性犯罪个体特殊性和群体的一般性需求,将服务的焦点从矫正对象的问题转移到矫正对象本身上,把女性矫正对象看成是正常的而非“有问题的人”。运用专业方法,链接有效资源,挖掘女性内在潜能,促使顺利回归社会,提升其生活和生命质量。

2.运用系统的专业技术和方法

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教育和监管,对于女性矫正对象最为关心和影响较大的婚姻家庭关系较为忽视,尤其对于由于家庭关系不和或家庭暴力走上犯罪道路的女性来说,家庭成员的理解和接纳是其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和家庭的关键环节。社会工作服务注重系统的介入方法,纵向服务从初期的资料收集和问题评估,中期的计划和读物介入以及后期的工作评估和跟进工作,横向从个人、家庭到社区,全方面了解女性矫正对象的问题和需求,运用个案辅导、小组支持、社区参与等多种专业方法来为女性矫正人员提供心理辅导,人际支持、职业培训、社会参与等服务活动,系统地为女性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减少或消除歧视,帮助其树立自信、挖掘潜能,促进其自我能力提升。 

3.多专业的合作

 社会工作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独特需求,链接能够为满足女性社区矫正对象问题和需求的社会资源。社会工作注重与其他专业(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医生、司法人员、律师等)和部门(司法部门、医院、社会组织等)的积极协作,通过整合有效资源为女性社区矫正提供服务。如笔者上文提到,女性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使得其生理心理健康需求突出。在定期的心理评估和辅导中,将心理问题突出的矫正对象转介给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以提供有效的心理治疗;联合医院,定期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宣传,有效地保障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健康;在涉及到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时,与律师和司法人员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4.职业性别构成比优势

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不论是从高校在校生还是工作岗位来说,社会工作本身职业的性别比就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据相关数据显示,女性社区工作者占社区服务人数的绝大多数[7]。以女性工作人员为主的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司法矫正人员以男性占优势的特点。同性之间具有普遍的情感、心理、思维等方式,站在女性的角度上,能够很好地运用同理和共情走进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内心和评估其需求。

三、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

从整体来看,女性社区矫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面是刑罚执行功能。这是属于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再社会化问题,即恢复女性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更生的问题[8]。社会性别视角的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是从这两个方面体现,社会工作目前主要是针对后者来介入。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中,以性别视角从微观、中观到宏观层面系统介入,强调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和社会化功能的发挥,促进其回归社会生活。

1.微观层面

(1)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个案社会工作的目的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协助女性矫正对象,改善其环境,修正其犯罪思维,增进其社会生活适应能力,调适其家庭社会关系,以建立良性的互动支持网络,从而达到自我调适以及促进人格发展。社会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介入女性矫正对象过程中,通过开展“一对一”的服务,为女性矫正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个案工作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和单独性,对于接触女性矫正人员初期阶段来说,个案工作能够为消除女性矫正人员紧张焦虑的情绪,为其提供相对安全、信任的环境,有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总体来说,就是通过全面收集矫正对象的资料,评估矫正对象的需求和问题,制定有效的介入计划进行干预,通过提供服务,促进女性矫正对象适应社区矫正生活,并进行及时评估和跟进。具体来说作为女性矫正对象的教育者、支持者、服务者,社会工作者为他们提供心理评估、情绪疏导、认知训练等,通过运用专业服务矫正他们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恢复其社会功能;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家庭进行介入,改善家庭婚姻关系,促进其家庭成员理解和接纳并鼓励矫正对象,增强其社会支持,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更生,成为社会的正常一员。

(2)小组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小组社会工作是矫正工作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通过小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交流互助,使参加小组的个人获得行为的改变、精神支持,促进成员社会功能的恢复和发展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者通过与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司法矫正工作人员的合作,运用社区平台,将具有相同问题和需求的女性矫正对象联系起来,通过开展形式多种形式的小组活动,使成员参与其中,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分享并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社会规范宣传、就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服务,使成员在彼此交流合作中获得同伴支持的同时改变其原有的犯罪意识和行为,促使其发掘自身的潜能、接纳自己以及自己过去的行为,形成健康的心理,为其更好地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社会交往和社会角色来看,女性的依赖性和友好性高于男性,在小组活动中,女性更容易同情同伴和受到同伴的支持,在小组活动中,通过分享各自的经历,在小组的营造相互支持和理解的氛围,让女性矫正人员意识到并不是自己一个人面临着困境,引导小组成员朝着共同的回归社会目标进行,在小组工作过程中,不但能够减缓女性矫正人员的心理压力,还能扩展其人际关系,增强社会支持网络,使女性矫正人员更有信心归回社会。

2.中观层面

社区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社会工作的中观层面的服务主要是指社会工作者以社区为平台,通过运用社区资源,协调社会关系,改善社区环境,鼓励、引导女性社会矫正对象社区参与,培养其社区服务的能力,进而促进其适应社区生活,更好地回归社会。一方面,社区工作者整合社区有效资源,协调社会关系,与社区工作人员、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普法宣传、女性健康检查、就业咨询、心理评估、家庭亲自活动、公益参与等活动,解决女性矫正对象的问题和需求,重建和恢复其社会支持网络,引导其参与社区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主动向社区居民、工作人员、机构等介绍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性质和内容,纠正社区成员的“以牙还牙”同态复仇的重刑主义传统思想,提高群众认识、理解、接受并支持社区矫正,减少或消除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歧视和排斥,改善服刑人员的社区环境,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区、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3.宏观层面

除了微观方面,社会工作还可以从宏观的政策倡导上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不论在社会,还是服刑人员去群体中,都是弱势群体。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滞后,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部法律中,应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作明确规定[6]。女性矫正相对于男性有着其特殊性,将性别主流化纳入政策制定当中,出台相应政策来保证女性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实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未成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根据女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女性大多数是以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对社会危害性和攻击性较小。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不仅从女性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开始,还应该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审前调查,完善审前调查制度,通过了解女性矫正对象的犯罪前生活态度、行为、品质等为司法审判人员进行参考,协助公正公平女性矫正人员的刑罚。

四、结语

社会工作专业秉持“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观,在运用专业方法的同时注重女性矫正对象的个别化需求,结合社会性别视角,关注女性矫正对象的本身的潜能和提高,相信服务对象的内在优势和能力,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社会性别视角不是简单地给予男女服刑人员相同的矫正待遇,而是在尊重两性的差别下分别、不同地对待,以达到两性更好地融入社会。当前的社区矫正主要以占主要地位的男性矫正对象而制定和开展的,以此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女性矫正对象的特殊需求,难以引导女性矫正人员顺利社会化。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不但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相配合,链接有效资源,为女性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专业的服务,还能够以专业态度,关注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本身的需求和利益的价值观影响司法工作人员,改善司法矫正制度,促进更加人性化的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佟向杰.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及社会工作的介入[J].全国商情,2011,(14):100-101

[2]杨楠.我国女犯社区矫正指导原则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2,(04):36-37

[3]刘延利.社会工作理念在社区矫正女性罪犯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4(31):117-118

[4]谭琳李军峰.婚姻和就业对女性意味着什么?——基于社会性别和社会资本观点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2,(04):5-11

[5]陈晓敏.社区矫正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以××社区矫正对象个案为例[J].法治论丛,2003,(9):4

[6]任扬.针对女性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2):94-96

[7]周琛.专业社会工作者需求结构研究--基于衢州市社区工作的实证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1,(20):120-122+124 

[8]张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P(10)

作者简介:

国曼曼1991--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研究生,研究方向:妇女维权



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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