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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比较 康璇 陈满华 张欣媛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8-08-25 20:55:52 作者: 康璇 陈满华 张欣媛 来源: 文字大小:[][][]

中缅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比较

康璇 陈满华 张欣媛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昆明  650500

中国对缅甸投资日益加强,尽管两国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趋同发展,但两国间会计准则的差异仍然巨大,会计信息不对称,加剧了两国商贸往来的交易成本。本文就两国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的概念、核算范围、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对两国或有事项进行比较。旨在让信息使用者能够方便有效的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协调中缅两国间会计准则的差异,在分析这些差异及其成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现。

关键词中缅或有事项会计准则比较

一、研究背景

1.中缅经济走廊的建设

世界经济的两大特点为区域、经济全球化。2011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后我国于2015年提出一带一路的设想。近日我国外交部长王毅访缅时提出建设人字型中缅经济走廊倡议,缅方积极回应。均给予两国经济合作以政策支持。

2.中缅经贸往来密切

据缅甸商务部网站数据,2017财年第二季度,缅甸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超过28亿美元,中国继续保持了缅甸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中缅双方2011-2012财年至2016-2017财年两国贸易总额分别为50亿美元、49.6亿美元、70.3亿美元、97.1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08亿美元,缅中贸易总额连年递增,中缅经贸往来密切。[1]

3.中缅会计发展水平和准则存在差异

两国会计发展水平差距显著。在缅甸,经济发展水平低,政治环境不稳定,成型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而中国,已形成较为完备成熟的会计体系。

两国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缅甸现行的会计准则为缅甸会计委员会于2010年引进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2010年),并结合国情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缅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引用是滞后的。中国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为适应本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而进行了不断修订,进而形成现行的会计准则。[2]

二、研究现状

学者对中国—东盟会计协调的研究比较深入,梁淑红和翟羽佳(2011)站在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了中国—东盟会计区域协调机制问题,同时就我国现状提出相应的策略,陈红和唐滔智(2009)从会计环境的角度来分析会计协调,阐述了会计协调的必要性,提出中国与东盟会计协调的创新性思路。但大多数对东盟会计协调研究都是概念性的,仅涉及了协调的必要性、策略和思路等问题,而且缺乏深入。只有极少数学者研究了中缅具体会计准则的比较与协调问题,其中,仅有蒋峻松(2012)对两国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资产减值等做了对比研究,对会计准则的协调进行了研究;刘李福和解净宇(2014)对中缅经贸往来中会计的协调与合作提出具体见解。可见对中缅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协调仍然缺乏系统的研究。

三、研究意义

或有事项普遍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随市场不稳定、竞争态势的加强和经营风险的增加而增加。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或有事项的滞后性和隐秘性影响企业的财务质量和财务状况;或有事项可能会造成在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流出,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确认和未来现金流量,影响企业风险评估和防范。对或有事项进行比较研究旨在让信息使用者能方便有效的了解企业会计信息和财务状况,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3]

云南与缅甸接壤,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且作为人字形经济走廊起点,对中缅两国或有事项进行比较研究,首先能为云南发挥先锋作用提供理论支撑。其次,促进两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比较两国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其异同具体列式明确,有助于协调两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在此基础上,促进两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现,同时区域趋同为国际趋同奠定基础。最后,有利于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现如今的财务关系复杂,会计准则体系不完善,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不高,会计报表转换成本高,会计信息不对等这一系列问题,制约了中缅两国经贸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本文研究两国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差异,协调会计冲突,为双方贸易交流提供坚实的后盾。

四、或有事项比较

1.或有事项概念、确认方面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界定或有事项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而缅甸会计准则将或有事项细分为准备金、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1)预计负债和准备金的比较

两国准则在名称上不同,我国会计准则为预计负债,缅甸会计准则为准备金(这里的准备金区别于计提折旧,资产减值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的准备),但究其本质,两者大体上是相同。在定义上,缅甸会计准则规定为公司未来有指出或亏损时预先估算列入账目的资金,未确定时间和数量的负债,是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与我国会计准则比较,两者都同属于负债的范畴;且在义务的规定上,“预计负债”和“准备”都是指现时义务,但缅甸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义务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在确认上,缅甸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主体因过去的事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就应该予以估计,经比较可见两国就预计负债和准备金的确认条件是相同的。

(2)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比较

在或有资产确认和计量方面,两国会计准则规定大体相同,都规定“或有资产”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都不得将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

对于或有负债,两国均规定为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两国都规定或有负债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都包涵现实义务和潜在义务。

2.或有事项核算范围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如《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缅甸会计准则规定租赁(只涉及到负有责任的经营性租赁),建筑合同,职工福利,所得税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在核算范围方面,缅甸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核算范围广于中国会计准则核算范围。中缅两国会计准则均规定租赁、建筑合同、职工福利、所得税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但中国会计准则还规定企业合并、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在租赁的规定上,缅甸的会计准则规定只涉及到负有责任的经营性租赁不适用于或有事项的核算范围,中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只要是租赁均不是适用于或有事项的核算范围。

3.或有事项计量方面比较

(1)预计负债和准备金的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同样的,缅甸会计准则也规定实体应以最佳估计数计量截至报告之日偿还债务所需金额的准备金,最佳估计是指实体截至报告之日因偿还债务需合理支出的金额,或需向第三方转出的金额。

可见在中缅预计负债和准备金的计量上,两国都指出用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就最佳估计数的计算,两国的异同如下:

如若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中的每个点与任何其他各点大致一样,中缅两国对最佳估计数的计量都是采取该范围的中间点。

针对某个单个项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若是针对某个单一债务进行的准备金,则该单一债务最可能的结果就是偿还该债务所需金额的最佳估计。另外缅甸会计准则就单个项目的计量还提出,实体也应考虑其他可能的结果,若其他可能的结果大多高于或低于最可能的结果,最佳估计应为该更高或更低的金额,这是中国会计准则所没有涉及的。

涉及多个项目的,中缅两国对最佳估计数的计量都是各项可能存在的所有结果的加权。

同样的两国在计算最佳估计数时,都提出要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若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较大, 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另外缅甸会计准则额外还对贴现率等进行规定,提出贴现率(或费率)应为税前费率(或费率),该费率反映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估值;债务具有的风险应以贴现率或偿还债务所需金额的估值来体现,但两者不能同时体现。

两国都规定若偿还债务所需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可能由第三方赔偿,实体只有在能确定其回收到该赔偿的情况下才可将该赔偿确认为独立的资产,同时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或准备金的账面价值。除此以外,缅甸会计准则还规定:应收赔偿款应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财务状况表中,不得抵销准备金,但在综合损益表中,实体可用另一方的赔偿来抵销准备金相关的费用。这部分是中国会计准则所没有规定的。

缅甸会计准则还就最佳估计数提出了以下规定:实体在计量准备金时应将资产处置的预期收益排除在外;在每个报告日审核准备金,并对其进行调整,以体现截至该报告之日偿还该债务所需金额的当前最佳估计。对此前已确认金额进行的任何调整均应被确认为收益或亏损,除非该准备金最初已被确认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若准备金是按预计偿还债务所需金额的现值进行计量,则折现回拨应被确认为当期财务成本中的损益。

(2)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的比较

中缅会计准则都提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但当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和或有资产收益基本会实现时,并且可以可靠计量才可以予以确认。两国对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在计量方面的规定大体相同。

4.或有事项披露比较

(1)预计负债与准备金的比较

缅甸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各项准备金,实体应披露调整项目的显示,期初及期末账面值,期内增加值(包括由于计算折扣金额的变化而产生的调整;期内于准备金中扣除的金额;期内未使用的回转金额)负债性质以及预期偿还的金额和时间;流出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任何预期赔偿的金额(说明该预期赔偿所对应已确认的任何资产金额,无需对比往期信息)

经比较,在披露方面,两国规定大体相同,但缅甸会计准则规定要更加详细。如中国会计准则只是大体规定要披露其期内变动额,而缅甸对期内变动的具体项目也做了具体的说明。

(2)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的比较

对于或有负债,两国均应披露或有负债的种类以其形成原因(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在此中国会计准则详细给出了应披露的或有负债类型,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而缅甸会计准则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两国都要披露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该说明原因。另外,缅甸准则规定指出与流入流出金额或时间相关的不确定性,就这点,中国会计准则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对于或有资产,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通常不应披露。同时中缅两国均规定,若存在经济收益流入的可能性(极大可能性),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这里缅甸对财务影响的计量参考前最佳估计数的计量,而中国会计准则没有做出此规定)。可见在此,缅甸会计准则规定比中国细。

同时,两国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按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其事件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是指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而缅甸会计准则规定该情况是实体与其他方就准备金,或有债务或或有资产产生纠纷。

五、结语

在本文对中缅两国或有事项的研究中,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详细比较。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如缅甸称为准备金,中国称为预计负债;在确认上,两者大体相同;缅甸会计准则核算范围广于中国会计准则。在计量上,中缅两国对准备金和预计负债的计量都是最佳估计数,而缅甸会计准则却对最佳估计数的计算有更加细致的规定,两国对或有资产(负债)的计量大体相同;在披露上,各项目都存在差异,总体而言,缅甸会计准则对披露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

通过本文研究,对中缅会计准则的趋同问题上,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接下来对准则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应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调整或有事项的使用范围。第二,出于会计谨慎性的考虑,在当今多变的会计环境下,对或有事项的计量和披露,应该进一步严格规范。第三,两国应该加强双边学术交流,举行高层次、大规模、会计人才参与多的双边论坛,旨在更好实现两国会计协调与合作。

 

注释:

[1]www.cafta.org.cn

[2]http://www.ifrs.org/use-around-the-world/use-of-ifrs-standards-by-jurisdiction/myanmar/#endorsementhttp://www.ifrs.org/use-around-the-world/use-of-ifrs-standards-by-jurisdiction/china/#application

[3]杜茜.论或有事项的财务影响及带来的风险[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缅甸财税部.缅甸会计准则.会计关注(Account Care)出版社(缅文和英文),2005

[3]蒋峻松.中缅会计准则趋同研究[J].东南亚纵横,2010(11)

[4]蒋峻松杨继波.中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J].国际商务财会,2011(5)

[5]陈红唐滔智.中国—东盟会计环境及其会计协调[J].财会研究,2009(35)

[6]梁淑红翟羽佳.制度变迁视角下的中国—东盟国际会计趋同[N].广西大学学报,2011(6)

[7]刘小刚.我国或有事项准则与IAS37的比较与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5):200

[8]刘李福解净宇.中国缅甸经贸往来中会计的协调与合作[J].商业会计,2014(11)

作者简介:

康璇1988--)女,汉族,云南昆明人,现为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会计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是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陈满华1998--)女,汉族,现为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2015级学生

    张欣媛(1996--)女,汉族,现为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2015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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