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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文物预留的双赢选择中实现其历史价值与经济价值2 李晓霏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8-08-25 21:59:06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不言而喻,旅游开发的结果,使大批文物的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文物景点、景区的知名度,增强了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同时也拓宽了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但是,不可否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旅游开发的过分商业化超出了文物“合理利用”原则所能承受的范围;不规范的旅游开发行为,超出了法律框架所能允许的范围;对文物的过度使用,使文物的生存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等。从旅游方面来说,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考虑旅游开发项目,不考虑文物及其环境保护,急功近利的因素在起作用。于投资者而言之,只求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而不愿对文物保护有所投入,因此,常出现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强行施工,或者在旅游开发中过度经营,以致文物遭到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对于因违法开发、破坏性开发而造成文物损失严重后果的决策者、当事人处罚不力,甚至不予任何处罚,以至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文物保护开展困难。从文物管理部门方面来讲,存在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对合理开发认识不足,主动介入性差,工作常常显得比较被动,或者一概反对文物的利用等问题。如此种种,从整体上分析,表面上是有关各方协调不一致,而实质上则涉及到国家、部门、地方、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回避、无视这些问题和矛盾,任何问题和矛盾存在和发展,就无法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

三、共同构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平台

开发也是宣传文物、发挥文物应有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两者间存在互相协调、共赢共利、共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间既然存在共同发展的基础,那么只要旅游开发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合理利用”的原则。二者就存在良好的合作空间。因此,要在承认二者间存在矛盾和分歧的前提下,着眼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共同点,克服期间存在的负面影响,将局部的队里变成更大空间中的共存,构筑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平台,寻求双方的共存共赢。不能只强调旅游开发,而忽视文物保护;也不能只强调保护,不允许合理的利用。而应该在依法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把文物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优势资源进行保护性合理利用,那么,文物与旅游协调、合作、发展将会有广阔的前景。旅游是经济产业,旅游开发是市场行为,属经济学范畴。其着眼点在经济效益。其任务是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创汇增收,其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如何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问题和矛盾,使之达到最佳效果,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呢?这就需要有关各方不仅从理论上,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诚心以待、至诚合作,共同创造和谐发展的平台。

1.旅游开发应立足于文物保护的前提

《文物保护法》已经明确了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任何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方针。这是减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矛盾的有效保证,也是两者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从旅游的角度言之,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此,无论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还是从旅游开发的角度,都必须重视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就是要掌握一个“度”,于旅游开发而言,也就是适度开发,而不是盲目开发,超度利用。加强管理,就是既要管“保护”,又要管“利用”,是指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对文物及涉及文物的活动进行管理,而不能随心所欲。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方针,旅游开发是不能以文物损失作为代价的,而是必须在保证文物的安全,不改变文物及其环境原貌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否则,连文物及其环境都保不住了,破坏了,怎么谈得上利用呢?这恐怕也与开发的初衷相违背了吧。因此,文物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开发”必须接受“保护”的制约,而旅游开发的目的和结果,必须确保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2.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弄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以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文物使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问题。

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的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利的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3.旅游开发是实现文物保护性开发的最佳途径之一

基于文物保护基础上的旅游开发,必将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内在价值,展现文物所代表的文化内涵,通过旅游活动使深刻的文化内涵和遗产得到传承和发展,只有通过旅游规划的手法和理念,才能更好地再现文物资源的深刻内涵,才能使这种保护和传承成为大众的自觉行为,才能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真正实现“保护性开发”。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措施。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即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全面准确的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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