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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玉 构建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体系研究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3-28 11:10:0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李长玉(中共聊城市委党校  山东聊城  252000)

 要: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出现,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一次重大考验。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应对重大疫情应急、措施,有效调整紧急态势下的社会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有效行使,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从法治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从立法、执法、法治意识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疫情;防控;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指出,这次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应急处置、重建复工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置中,法治作为制度之治、规则之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本文尝试梳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凸显的典型法治问题,分析思考重大疫情面前如何提升强化法治保障体系,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所助益。

一、重大疫情防控凸显法治保障重要性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疫情作出宏观部署。目前,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在战“疫”中努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实施环节,为抗击疫情提供了重要保障。

法律法规贯穿于疫情防控的各环节,是应对突发疫情最根本、最直接的手段。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有较为完备以宪法为统领、涵盖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运用和实施。在疫情突发阶段,全国上下根据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成效显著。及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根据疫情变化适时调整响应级别;各地区每日通报疫情,稳定民心;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销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另外,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平稳安定。

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在当前疫情形势下,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依法办理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时遏制和预防疫情防控中的矛盾发生,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用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也为后续疫情的有效防控和恢复社会秩序、复工复学营造了良好和谐的法治环境,树立了司法公正的威信。

二、重大疫情防控尚且存在的法治缺陷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目前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遏制,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同时,遏制新冠病毒侵害和传播的药物和疫苗还在研究中,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外“输入性”病例。回顾疫情防控阶段,在取得重大战绩的同时,重点是分析尚且存在的法治漏洞,以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1.疫情防控中反映出立法方面漏洞

古今中外的发展和历史实践充分表明,出现重大灾难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衡,反过来,社会秩序的失衡又反作用于灾难或疫情。因此,法律制度的健全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突发事件的应急问题处理。目前,我国存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限制和禁止相关的规定并不明确,立法偏向于对濒危、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对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产品交易、运输、制售和食用,则采取有条件许可的立法态度。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可见,在取得相关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即可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就为部分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的风险加大。从目前研究结果可知,2003年的“SARS”病毒和这次新冠病毒的数据显示,非重点野生动物身上也会有病毒存在的几率。

2.疫情防控中尚且存在执法问题

疫情当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以“严”字当头,但执法机关在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时必须注意主体是否适格、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合适、在量刑上是否考虑惩罚与行为成正比,也就是遵循比例原则等。同时,在处置突发疫情时,还存在部分干部对日常事务性工作处理较好,但对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存在“本领恐慌”的问题,甚至在重大疫情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呈现的前后数据矛盾、答非所问,给疫情防控和人民期待带来负面影响。

3.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法治意识缺乏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还存在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场交易中尚有关于野生动物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平稳。另外,重大疫情爆发后,为了执行封闭道路的规定,有些地方法治意识比较薄弱,还是习惯于挖断道路,或在路上堆砌、封堵石块,企图切断交通,根本没有考虑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另外,有的地方挨家挨户敲门登记发热人员信息,采取分发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宣传单等“老办法”,忽视数据时代的电子宣传手段,也加大了社区干部和居民交叉感染的风险。

三、构建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指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党中央、总书记的重要战略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指明了方向,也对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民法治意识提升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1.完善重大疫情应急法律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对于野生动物方面立法的漏洞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全面禁止交易、运输、制售和食用野生动物,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管理方面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构建建法律责任链条。另外,自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已制定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应急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突发事件的特点来看,突发事件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法规需求有很大不同,再加上平时的运用较少,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漏洞不易发现,要进一步针对问题进行完善。

2.提升重大疫情防控的执法形象

重大疫情发生后,相关执法机关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注重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抗疫沿着法治轨道行进,警惕违背法治精神的执法行为透支法治权威。 另外,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是疫情防控中的“领头羊”。在抗疫一线,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将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的理念宣传下去。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依法防控中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3.增强疫情防控中法治意识的培养

只有源于内心的敬畏与信仰才能筑起法律的权威。依法防疫不仅仅是国家的事,而是一场人民战争,只有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才能打赢战争。因此,应紧紧抓住全民关注疫情、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利时机,在网络上、新闻中加大疫情防控的普法力度,宣传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提升人民的法治素养。另外,加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和运用互联网办公的能力,从而减少疫情期间的交叉感染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N].人民日报,2020-02-04

[2]王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与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20(3)

[3]王晓菲.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8(11):827

[4]刘芳.为战“疫”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N].辽宁日报,2020-03-03

[5]王佳.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7(10)

 

收稿日期: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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