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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旻 知觉、理智德性与经验知识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7-21 08:25:46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许旻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上海市  200081)

我们拥有各式各样的经验知识,然而在什么为经验知识提供了认知认知辩护的问题上,知识论的学者们却分歧重重。我们认为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是认知主体通过各方面的理智德性获得的知觉与认知主体既有信念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当代知识论的主流理论在理解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在这个问题上都是存在偏差的,相较而言,我们的主张更好地处理了经验知识得到认知辩护问题。

关键词知觉;理智德性;经验知识;认知辩护

 

我们拥有各式各样的经验知识,此刻我有一双手,我的面前摆着一台电脑,不远处的马路车水马龙,如此种种,对此,我们极少产生分歧。然而在什么为经验知识提供了认知认知辩护的问题上,知识论的学者们却分歧重重。

首先,我们直觉上,会认为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取决于认知主体受到的刺激。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关于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主张:

J1一则经验知识之所以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受到的刺激。

但是J1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信念的认知辩护并不取决于认知主体受到的刺激,而是取决于认知主体的知觉。这一点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得到说明:张警官在与歹徒的搏斗中被刀刺伤了左臂,但是因为当时情况紧急,张警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直到事后才发觉自己被歹徒刺伤了左臂。非常明显,此刻张警官的这则信念是得到认知辩护的,但如果说在搏斗中,张警官在不感觉到疼的情况下就形成了自己左臂被刺伤的信念,显然他的信念是没有得到认知辩护的。

于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认知认知辩护取决于认知主体的知觉。这样,我们的主张就变为了:

J2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

但是J2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个知觉可能不是通过可靠的认知能力获得的,而产生自可靠的认知能力却是知觉要能使得信念得到认知辩护的必要条件。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例子,当张警官和歹徒搏斗时,王先生恰好在场,但是由于视力不佳,王先生误以为张警官被刺伤的是右臂,于是形成了相应的信念,显然王先生的信念是没有得到认知辩护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到有一个新的主张:

J3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符合认知主体通过可靠的认识能力获得的知觉。

J3也有它自己的缺陷,因为如果说信念在形成时,认知主体没有体现出良好的认知品格,比如心智开放、一丝不苟,那么这样产生的信念同样是不能得到认知辩护的。我们可以设想,李先生视力良好,只是他办事有些粗心。他目击了张警官和歹徒搏斗的全过程。可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他因为粗心,认错了人,把歹徒看成了邻居方先生,因此形成了张警官和邻居方先生在搏斗的信念。这个信念没有得到认知辩护的原因恰恰在于李先生获得知觉时的粗心大意,体现了他认知品格上的不足。当然我们也可以设想李先生平时十分仔细,而只是因为一时心急导致忙中出错,即使这时候李先生并不缺乏相应的品格,但他的信念仍得不到认知辩护,这是因为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不仅仅要求认知主体拥有一定的认知品格,而且还要求认知主体在认识活动中体现出相应的品格。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把认知品格也纳入我们对经验知识认知辩护的考量中去。由此,我们得到了:

J3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了可靠的认知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

但是这样界定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仍然存在问题,很有可能知觉与认知主体的信念是契合的,但认知主体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信念仍然是没用得到认知辩护的,因此经验信念的认知辩护不仅要求认知主体的知觉与相应的信念契合,知觉体现了认知主体的能力和品格,它还要求认知主体意识到知觉与相应信念之间的关系,因为显然如果信念仅仅是契合知觉,但认知主体却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这种契合关系,我们说该它是得到认知辩护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得到如下主张:

J4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了可靠的认知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

不过J4也有它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可以设想王警官尽通过可靠的方式识到发现了左臂上的伤,也清晰地记得与歹徒搏斗这件事,可是他并没有把这场搏斗和左臂上的伤联系起来,反倒是把左臂上的伤和另一起案件联系在了一起,在这种情况下,王警官如果相信他的手臂是在那次搏斗中弄伤的就得不到认知辩护了。因此,如果经验知识要得到认知辩护,认知主体还必须把知觉和它联系在一起。因此,相较于J4,如下主张显得更为合理:

J5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可靠的认识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同时认知主体也意识到了相应对信念与知觉之间的契合关系.

不过J5也有其自身的问题。这一点可以通过如下反例得到说明:周警官和王先生在张警官与歹徒搏斗时都在场,两个人都有不错视力,目击了整个过程,并且没有分心,但是周警官知道歹徒的真实身份是警方卧底,王警官和歹徒的搏斗其实是一场苦肉计,但是王先生并不清楚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相信两人间发生了一场真实的搏斗是得到认知辩护的,但如果周警官如果也持有相同的信念就显得极为不合理了。两人的差别的关键不在于知觉或者在知觉形成时所体现的理智德性,而在于两人拥有不同的背景信息。所谓的背景信息,我指的是认知主体持有的所要认知辩护的信念相关的信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信念要成为背景信息需要满足如下两个条件,首先,它在主题上与所要认知辩护的信念相关,其次,认知主体准确的把握两者间的关系。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论断:

J6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可靠的认识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同时认知主体也意识到了相应对信念与知觉之间的契合关系,此外与经验知识相应的信念和认知主体掌握的背景信息是融贯的。

然而J6也有不周全之处,在我们的认识过程中,我们面对的不是单个的知觉或者背景信息,我们处理的往往是一系列的知觉和背景信息,因此一则经验知识要得到认知辩护,我们要求相应的信念和认知主体的一系列知觉构成的知觉集相契合的同时,和背景信息构成的信念集融贯。因而,我们可以将经验信念的认知辩护的条件表达如下:

J7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集,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可靠的认识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同时认知主体也意识到了相应对信念与知觉之间的契合关系,此外与经验知识相应的信念和认知主体掌握的背景信息集是融贯的。

可是,当我们这样刻画背景信息集的时候,我们承诺了认知主体新形成的信念与原本的背景信息集是自洽的,但这未免有些太过理想化了。在实际认识过程中,认知主体既有信念与新信念相抵触的可能并非不存在,每到这时候,认知主体就会进行权衡,使信念间的融贯程度达到最大。因此,我们需要这样刻画我们的观点:

J7一则经验知识是得到认知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契合认知主体的知觉集,并且认知主体在获得相应的知觉时表现出可靠的认识能力和良好的认知品格,同时认知主体也意识到了相应对信念与知觉之间的契合关系,此外或者相应的信念与背景信息集融贯,或者相应的信念集与背景信息集中的部分信念不融贯,但是新形成的信念相较于背景信息集中与之不融贯的部分,和剩下的那一部分融贯程度更高。

至此,我们得到了一个关于经验知识得到认知辩护的条件的一个比较精确的刻画。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的理论相较于其他知识论理论的优势。

首先让我们将我们的主张和费尔德曼等人的证据主义做一番比较。在《证据主义》,一文中,费尔德曼声称,“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与证据相契合”,而在另一篇他与科尼合写的论文《证据》当中,他和科尼进一步阐明了他们的证据观,在这篇文章里,他们明确地把感知经验视作是证据,并且主张“一个人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它是某人可获得的经验至最佳解释的一部分”。从这个定义来看,如果我们把知觉看作和经验等同起来,并把契合关系和最佳解释联系起来,我们的主张和费尔德曼的证据主义无异。但是,如果细究,还是会发现,我们的理论和费尔德曼的证据主义之间存在着不同,不同之处就在于,我们在经验知识定义中嵌入了认知主体既有的相关信念作为背景信息集。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毕竟我们很难想象在特定信念的辩护过程中,一个认知主体既有的相关信不起任何作用的情况。因此,相较于费尔德曼等人的证据主义,我们的主张更好地刻画了经验知识的认知辩护。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我们的主张和戈德曼的可靠主义之间哪一种理论能更好地解释经验知识。在《什么是得到辩护的信念》一文中,他主张信念因其是通过可靠的过程形成的而得到认知辩护。而在我们的理论当中,可靠的过程为知觉而非信念提供了担保,这样做的第一个好处在于保留了内在论的洞见,即为知识提供辩护的东西必须是内在的,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主张没有像可靠主义那样混淆了信念的形成和辩护。毕竟一个信念的形成的过程可以是散乱的、混乱的、在逻辑上无序的,但一个信念辩护的组织却必然是严谨的、有条理的,在逻辑上井井有条的,当然这不是断然否定信念的形成可以为信念的辩护提供支持,只是这种支持必须是在信念的形成过程是高度理智化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但这不是必然的。这一点是戈德曼没有注意到的,相反我们的理论并没有把这两个过程等同起来,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最后,有必要和索萨的德性可靠论做一番比较。我们的主张和索萨得的德性可靠论相比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区别,第一个区别可以参考上文我们的理论与戈德曼可靠论得比较,第二个区别在于我们把扎格泽博斯基德性责任论中的品格纳入了考量,这样一来,我们的知识受到作为认识能力的理智德性与作为品格的理智德性两方面的支持,从而综合了德性可靠论和德性责任论两方面的优点。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认为,相较于其他的知识论主张,我们的理论比较好地刻画了经验知识认知辩护的条件,但是要使之成为一个完备的理论,或许有待进一步的检验和丰富。

 

参考文献

[1]Richard Feldman,Evidentialism[J],Philosophical Studies,1985,48(1):15-34

[2]Richard Feldman & Earl Conee,Evidence[DB/OL].http://www.oxfordscholarshiponline.com/.2016.6.20

作者简介:

许旻(1992--)男,汉族,上海人,硕士,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哲学系,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哲学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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