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利益矛盾论及其新发展
——读《德意志意识形态》
杨 雄(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3)
摘 要:利益矛盾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的重要问题。基于生产发展后的分工,马恩论述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运动的过程,深刻揭露了阶级统治的共同特征,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在生产力、特殊利益、共同利益等方面有了对马克思利益矛盾论的新认识。
关键词:利益矛盾 ; 阶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利益矛盾问题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虽在众多著作中都有论述,但较集中和深刻的论述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强调:自人类创造历史的前提出现以后,利益矛盾运动便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分工在利益矛盾出现、运动以至最终消失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益矛盾在阶级社会中是阶级矛盾和斗争的不变话题;只有在阶级、国家以至分工被消灭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利益“异化”的消灭。在空前凸现利益矛盾、利益冲突问题的当代社会,加强对马克思利益矛盾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矛盾着的利益的两个方面
“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
(一)特殊利益是“创造历史”的前提。
利益主体毋庸置疑是人,作为人本能的利益需要是自我生存的需要,即原初的特殊利益是人存在和发展的生物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2因而首要的特殊利益就是满足吃喝住穿等底线物质生活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3因而其次的特殊利益就是发展的需要。“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4因而再次的特殊利益是类的传承的需要,最初这种需要是从单个家庭开始的。
(二)共同利益是所有交往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是现实的普遍利益。
在十八世纪初,无论是唯物论或唯心论都把能够超越个人狭隘性的力量归结为理性,前者为避免使理性成为纯粹的精神现象,又往往对其冠之以“普遍利益”的称谓。然而,普遍利益如果没有从“市民社会”中获得自己的存在方式,它就始终只是一种思想原则和信念。马克思从人的物质实践出发,在考查了基于分工的相互交行后,认为“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5。这样交织而成的普遍利益无疑只能是现实的,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
(三)矛盾着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由分裂走向统一。
分工产生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是以家庭中自然形成的分工和以社会分裂为单个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6所有制的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出现,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所有物。丈夫主导下的家庭,妻子和儿女各有特殊利益,但丈夫的特殊利益显然不是这些成员特殊利益之和,也不等于家庭的“特殊利益”。“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已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7
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异化”不可能一直存在。马克思指出,“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段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8生产的共产主义调节使私有制被消灭,人们对于自己产品的异已关系也将被消灭,交换、生产及相互关系的方式重新受自己的支配,即意味着利益走向统一。
二、利益矛盾视野下的阶级状况
“阶级”是从特定生产关系当中形成起来的那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的集合,阶级斗争的历史根源是在分工基础上的利益矛盾。无产阶级以前的各种阶级,只有可能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与“共同利益”有更多联系,他们借此展开革命,当他们上升为统治以后,这种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便成为阶级压迫的美好外衣。
(一)以共同利益为名攫取特殊利益是以往任何统治阶级争取和维护统治的共同特征。
在马克思看来,以往各阶级仅仅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 9当上升这统治阶级以后,他们利用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通”利益来对利益矛盾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在各阶级利益矛盾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必然导致这样一种后果:“这些阶级既然己经由于分工而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
(二)以共同利益为实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提和归宿。
无产阶级能够持久地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是唯一能够冲破资本主义狭隘个人关系的社会力量。马克思指出,“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人,同时这些人又同现存的有钱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 10无产阶级随着工业的发展,内部的利益、生活状况越来越趋于一致,因而产生了消灭这种利益“异化”的前提。充当解放者角色的那个阶级,在革命中抛掉自己身上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成为社会的新基础,并且“(这个阶级)和整个社会亲如手足,打成一片,不分彼此,它被看做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普遍代表;在这瞬间,这个阶级本身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理性和社会的心脏”。11
(三)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
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推翻了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破天荒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看作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消灭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系起来的个人的支配。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共产主义的归宿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张没有利益冲突的美好画卷:“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2
三、马克思利益矛盾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继续发展
马克思有关于社会主义过渡阶段的论述,但显然,马克思预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没有这么漫长,更不是在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出现。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更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过程中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
(一)紧紧抓住生产力的决定性地位,把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一要务。
马克思强调,“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13现阶段社会主义建设中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存在矛盾,但不是以往那种包含着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规定了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主要任务是要正确引导这种利益矛盾的发展,并从根本上找到化解这种矛盾的方法,即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比如在经济领域:经济转型时期,传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利益组合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会带来新的利益矛盾,诸多交织在一起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使经济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难免发生14。我党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既坚持了以大局为重确保人民的同共利益,又坚持了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成分的特殊利益,利益的调和必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力量。
(二)发挥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能动作用,以人为本地尊重和发展特殊利益。
在现阶段,人具有“利我”和“利他”双重性,到底是哪方面起主导作用则取决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异化”程度。共产主义社会是有特殊利益的,不过这种特殊利益与同共利益不存在“异化”;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更是有特殊利益的,而总体性质是和共同利益一致的。党和国家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地尊重和发展特殊利益,这正是对是马克思利益矛盾论的新发展。15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6,只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才能引导人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只有大多数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共同利益才可能实现。
(三)认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的一致性,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引导分工,实现中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马克思强调,“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已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 17。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着同样的历史任务,即消灭分工、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现阶段分工异化扭曲了劳动,因而必须从劳动条件方而还劳动本来面目,让劳动者在尽可能符合劳动规律的环境下进行创造,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健全劳动激励机制,完善劳动保障机制。通过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引导分工,达到全社会资源和财富的人均最大可能性共享,这应该是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可靠路径。18
综上所述,我们有了这样一种选择,即立足于实现共同利益尊重特殊利益,通过生产力发展协调利益矛盾,优化分工与分配减少社会冲突,加速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2,13,16,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第84,79,79,79,84,83,85,101,100,86,85,293,294,85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第464页
14 邵学峰:《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公平分配与中国税制改革》《理论前沿》2008年第02期
15 详见《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16日 第一版
18王彦昕:《解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分工的论述及其现实意义》 《昆明师范局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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