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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构建研究 1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0-12 11:03:40 作者:王晓红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构建研究

/王晓红

20096月,国务院开始大力推进关中-天水经济区,着力打造全国内陆经济开发开放的战略高地。六年来,该经济区的六市一区密切合作,先后建立了工商机关协作机制,签署了《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城市联盟框架协议》等,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关中-天水经济区内各地方之间在合作机制、产业规划、利益平衡、法律协作等方面还处于分工远大于合作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已经对经济区内各地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构建进行研究。

一、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系统化构建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是实现中国梦,促进关天经济区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为全国人民勾勒出了越来越清晰的中国梦画卷,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优良、社会和谐文明的梦想正在逐步变成现实。关中-天水经济区位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区,是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之一,其建设必然会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引擎和支撑点。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开发开放的过程中,既要保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也要注意产业经济协调发展的系统化制度构建。系统化的法律制度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才能为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关中-天水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现实需要,并与之实现和谐互动。我们在充分认识和肯定关中-天水经济区在近几年工作当中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制系统化构建的重要性,认识到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开发开放过程就是中国梦的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是推动关天地区开发开放深度,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整体上来看,总量小,质量低仍然是关中-天水经济区面临的现实问题。经济发展主要动力是资金、技术、人力和原材料的投入,而这些对于关中-天水经济区内的大部分市区来说是无法突破的瓶颈。尽管关中-天水经济区列入国家级发展规划业已六年,但其发展优势并不明显,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度较差。经济区内不同的地方立法,必然会因为地方利益保护而难以有效协调。法律规范的缺失、冲突和不协调,不但会影响地方立法质量,而且还会人为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因此,经济区内法制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尤为迫切。

3.构建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总的来说,制约关中-天水经济区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思想保守、视野狭窄,缺乏战略性思维和合作意识;二是高端人才紧缺,缺乏足够的人才储备,现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区域差别较大,尚未建立起统一、开放的人才引进、使用、培养和交流的机制;三是企业规模和效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产业链相对较短,龙头企业少,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低;五是现有的物流体系落后,辐射带动能力弱。因此,需要以政策法制环境的优化为抓手,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势,引导人才、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关中-天水经济区聚集,不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动,持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

二、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系统化构建存在的问题

从一个跨区域的经济区来看,关中-天水经济区在法制上还存在着不少体制性的障碍。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体制衔接不畅、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需求不适应、财税保障不力、金融发展滞后。从我国各地的发展实践来看,后发展地区只有在法制环境和创新上多下工夫,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区位优势。从目前来看,关中-天水经济区在法制的系统化制度构建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经济区内产业经济发展不协调

经济区内产业经济发展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城市产业经济结构趋同化现象严重,各城市物流规划与建设各自为政,集约化程度低,除西安以外没有核心竞争力;二是经济区内各城市都建有自己的经济开发区,均以优惠政策来吸引前来投资的有限资金;三是乡镇工业分布不集中,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淡薄,水土流失严重,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四是行政区域的分割形成了制度性制约,致使各地方与经济区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矛盾。

2.法制建设的复杂性影响因素广泛存在

法制建设既与历史、社会和民族文化传统密不可分,还受地方政府利益等因素影响,这就使得关中-天水经济区法制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充满复杂性。从立法来看,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程序不科学,先干、后立法、再完善是普遍现象,过于强调立法程序的实践性,会导致立法的滞后性,因而会形成一些法律调整的真空区;二是立法质量不高,地立性法规的制定都在尽可能地推卸或减轻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同时,相互争夺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发证权和管辖权,部分法规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相互矛盾。

3.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主要表现为四点:一是人们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没有充分落实到市场经济管理与执行过程当中;二是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与有关政策措施的认识和运用存在误区,过于重视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三是部分地方领导干部过于重视本部门或本地方的利益,导致经济区整体利益受损;四是法制宣传教育搞形式主义,做官样文章,难以保证质量。

4.法制执行力不够

法制执行力不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六点: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大搞家长制一言堂,在税费征缴、土地征用、违规罚款等问题上随便批条子、开口子;二是个别干部在管理过程中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三是司法和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不严格,存在随意拒绝办理、逾期迟延办理个人和法人申请的事项;四是司法和执法人员将办案经费摊派给当事人,实行有偿执法;五是过分重视经济案件的受理,存在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未能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六是个别司法和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败坏,借工作之便为牟取个人利益而贪污受贿,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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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张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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