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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治法学范畴的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法学解读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1-18 11:54:35 作者:李胜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后争论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种说法认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难以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结果,有人就直接把这个主观的假设当成了客观的前提,紧接着就抛出这么个问题:到底党大法大?党与法产生矛盾,如果听党的,法律就得退让,那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另一种说法认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笔者认为,这两者的看法不是那么科学,尤其误解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的科学阐述,对这个问题不从科学理论上阐述清楚,必然会在实践中带来种种困惑和问题。本文尝试从政治法学角度研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政治法学的学术价值和功能作用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不仅如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这表明人类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始终是离不开政治与法律的。而从人类具体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来看,法律对于政治的意义在于,它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和意义展现的责任,使政治权力获得并维持足够的合法性,而这在实行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中是至为关键的。法律与政治之间这种始终都是共生的内在关联性,促使在学术上产生和发展起来了一门新兴学科政治法学。要深入地理解政治法学,不妨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着手。一方面,立足于法学学科,可以把政治法学理解为: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这样的政治法学侧重于研究与政治有关的规则、制度等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政治法学还可以理解为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把政治法学理解为“法政治学”或“法律政治学”,这个层面上的政治法学,立足于政治学,其着眼点不在于规则、制度等法学专业问题,而是在于揭示法、规则、秩序的政治意蕴。这两种类型的政治法学之间的共同性在于是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以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具体地讲,一是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在国家状态之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伴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一直存在并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这是两种社会现象的固有联系,也是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历史与现实。法政治学特别注重的是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并以这种联系作为其得以建立的学科根据。二是注重研究对象的双重属性。法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是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政治现象,和与政治相关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切政治现象或法律现象;既不完全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完全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既不独立于政治学,也不独立于法学,它是以政治学和法学为基础的,同时又分属两大学科的边缘性学科。三是以法学和政治学为学理基础。但是,这两种类型的政治法学之间的差异,也许可以概括为合法性诉求与正当性诉求之间的差异。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主要在于研究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亦即调整、规范政治的法律规则。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主要在于研究法的正当性问题,亦可以延伸至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简而言之,关于政治的法学理论主要在于阐明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关于法的政治理论主要在于阐明政治规则的基本理据。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恰恰属于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的政治法学研究范畴。
二、法律政治学所揭示的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首先表现为领导关系
     法律政治学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政治主体开展正常的政治活动,首先要解决政治资格问题,这需要由法律确立其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是由这个国家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阶段中各个阶级阶层力量对比博弈和人民选择的结果,从而获得法律确认。而法的本质属性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法的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无一例外地表现在政党的领导上。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实际上是这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具体地讲,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执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进行国家管理和治理的执行者。当代中国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确立、发展起来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本宪法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99年3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从宪法高度确认了党的领导的正当性,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在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时强调:“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三、政治法律学所揭示的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表现为一致性关系和遵守关系
     政治法律学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任何政治主体仅仅取得正当性是不够的,正当性只是解决了政治主体政治活动的资格问题。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还需要由法律确立其合法性,并且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受政治的法律规则的调整、规范,这样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上,还必须从合法性角度加以阐述。首先,从合法性角度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明,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关于这一点,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是有惨痛教训的,甚至至今都没有彻底解决。因此,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突出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次,从合法性角度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还具有遵守关系。作为执政党,既然宪法和法律是这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那么,宪法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明确提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氛围。”
     四、法律政治学和政治法律学共同所揭示的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表现为包容衔接关系和党内严治关系。
政治法律学认为,宪法和法律是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那么,在推进一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就必然肩负起国家法治化领导责任,这种国家法治化领导责任,一方面,它表现为要把党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并且把党规与国家法治衔接好,而不能完全另搞一套。另一方面,政治法律学认为,占主导地位的执政党、治理者要肩负起国家法治化领导责任,还必须党规严于国法,彰显率先垂范,发挥引领榜样作用。只要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宪法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首先表现为包容衔接关系。对此,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把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衔接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其次,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上还表现为党内严治关系。这意味着党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的管治,并且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在于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持从严治党,就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公民建设法治国家。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有学理依据的。那种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或者简单认为是“伪命题”的看法是不可取的,对实践是有害的。建设法治国家,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核心问题,必须从理论到实践处理好,否则,就有可能“犯颠覆性错误。”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姚建宗. 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R] www.jiaokedu.com
2喻中.政治法学是什么[R]法制网——法制日报2012-02-15
3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R] 新华网2014—10—28
4、许耀桐.厘清党与法治的五大关系 [R] 人民网-人民论坛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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