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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意识形态的被交往诉求及其构造规则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1-26 10:12:12 作者:崔平 来源: 文字大小:[][][]
崔平,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哲学基础理论,重庆 401120

  内容提要:传统的意识形态自我意识把自己定位为某种认识性的知识和知识性的认识。但从语用学的视角考察,意识形态却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伴随强烈意志和浓厚情感的社会行动,其行为样式为以言行事。由此一切具有目的理性的意识形态都必须遵从推动话语“成事”的条件而进入交往世界,按照成就交往行动的普遍条件具体设计和选择符合当时历史语境的交往平台即语前仪式,然后主动利用话语接受的语用法则自觉控制话语过程,调节话语对象、话语情感和话语方式,在自然而然的对话中不知不觉地最终达到把听众带入意识形态世界的目的。

  关键词:意识形态/构造/以言行事/前话语仪式/话语规则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ZX013)。

  获得广泛社会传播并有效地影响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是一切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和深切渴望。但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却显现出不同存在形式和宣传策略。这诱发如下反思:意识形态该如何调整基本姿态和宣传方式。

  一、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本质

  意识形态概念有着复杂的含义和历史演变,在此,需要明确它的使用限制即所采用的意义。按照卡尔·曼海姆的梳理,意识形态“有两个突出的而且可以分开的概念:特定的和总体的”①。所谓特定的意识形态,就是特殊群体被他们的社会地位所决定而形成的思想观念系统。而所谓总体的意识形态则指一个时代或者一个具体的历史集团的思维的总体结构和构成。②它们的共同要素是“通过分析人或他的集团的社会状况的间接方式去理解所说的东西。因此,我们认为主体所表达的思想是他的存在的产物。这意味着思想的观点、表述、命题和体系不是按照它们的表面价值来理解的,它们是按照表述者的生存状态来诠释的。这进一步意味着主体的具体特点和生存状态影响着他的观点、理解和诠释”③。在特定的意识形态中,“从故意的谎言一直延伸到半故意的和非故意的伪装;从精心谋划一直延伸到哄骗别人和自我欺骗”④。而在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中,则从对整个世界观的疑问,到经验和诠释模式的特殊社会利益根源的解读。“意识形态的特定概念表示的是处于两个极端的一种独特事物。这两个极端中的一端是天真的谎言,另一端是扭曲了的、不完善的观念器官造成的错误。意识形态的特定概念指的是一种错误区间,它本质上是心理性的,它是非故意的,不同于故意的欺骗,它是一定的因果性决定因素的不可避免的、无意识的产物。”⑤如果说这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概念还保留人类的某种正确思考能力的话,那么整体的意识形态概念则完全取消了这种能力。“先前试图揭示谬误根源时,只是通过指出理智偏见中的个人根源,才在心理的层次上揭露了歪曲。现在这种摧毁更为彻底,因为攻击是在精神层次上进行的,并且通过指出对手的理论只是普遍流行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从而破坏了其理论的效力。”⑥

  特定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导致某种观念系统的评价性使用,即从其观点的特殊社会利益根源断言观点本身的偏见性。而总体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则导致非评价性使用,即通过揭示所有观念系统与特定社会环境的必然关联,证明观念形成的内在认知结构中包含不可摆脱的时代特殊性、民族特殊性和阶级特殊性,从而一般性地把一切可能的观念系统置于形式上的特殊性地位。但不论如何,二者还都把社会现实这一认识评价的参照点确定为自私性的利益归属。而在另一种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发展中,则把对现实的偏离看成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从而在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问题上走向原来的反面,即不是某种决定偏见的特殊现实,而是对现实的遗漏或者说面对切中现实要求的无能,使得落后于现实的知识蜕变为虚假意识而成为意识形态。曼海姆对此作了如下表述:“当知识不能解释随形势而变化的新的现实时,当它试图以不适当的范畴来思考这些现实从而掩饰它们时,知识便成了歪曲的、意识形态的东西。”⑦

  通过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论的和评价的理解难以获得意识形态的普遍有效定义。对意识形态概念内在含义的看法存在广泛分歧,比如有的坚持意识形态只包括偏见,有的认为也包括偏见以外的其他观念内容。而区分一个观念系统内部哪些是偏见,哪些不属于偏见是难以完成的复杂工作。在概念的歧义条件下会使存在歧义的概念失去对话的同一所指从而丧失对话功能。因此,搁置争议而另外探索意识形态的普遍特性成为明智的策略。

一种思想观念系统成为与社会相关的并且被社会所关切,不在于其内容本身,而在于它对社会的介入态度,在于它干预社会的企图和行为。假如它仅仅是孤立的内在主观意识而没有支配他人心灵进而主导社会实践的愿望,那么就没有对其施加社会评价的必要和价值,自然也不会赋予意识形态之名。“是什么”是意识形态内容的事实性,关键在于它的功能表现,不论它们的来源和主观心理属性为何,作为一种社会思想形态,重要的或者说决定它们成为意识形态的因素才占有客观现实的造就地位。意识形态所追求的外在形式是理解意识形态的决定性方面。经典的意识形态外在表现即社会政治学特征为,追求成为社会生活的普遍原则,亦即统治冲动。

  因此,歪曲也罢,真理也罢,一种观念系统只要具有内在的统治欲望就显现为实践指令,成为意识形态。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它是一种以言行事话语。奥斯汀在语言行为中发现了记述式与施行式的区别,前者为纯粹的语言表达现象,而后者却在语言表达内容之外添加做某事的成分。比如在遗嘱中说“我把我的手表赠送给你”,在此,“说出句子(当然是在适当情境中)显然并不是要描述我在做我说这句话时我应做或在做的事情,也不是要陈述我正在做它:说出句子本身就是做我应做或在做的事情”⑧。“它表明发出话语就是实施一个行为,而通常我们并不认为一个行为之实施只是说些什么。”⑨此类句子“根本不‘描述’或‘报道’或记述任何东西,它们不是‘非真即假的’”,说出它们“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者是实施一种行为的一部分,而该行为通常并不被描述为或‘仅仅’被描述为说些什么”⑩。施行式话语的基本特征为,一个话语具有作为纯粹观念的认识之外的社会行为内容,增添了话语主体的情感或意志。意识形态具有诸多以言行事这种施行式话语的本质规定性。

  具有规范性要求是观念成为意识形态的普遍而有效的标准。不论是明确的立场,还是抽象而隐晦的思维方式,不论是无意识的(自欺、蒙蔽和信以为真)即主观无害(主观上不加害)的还是有意识的即故意欺骗的,不论是中立的还是偏见的,不论是系统的还是零散的,只要观念被作为普遍要求而表达于外并在主观上要求他人的一致化,它们就具有规范性诉求而成为命令意志。从以言行事的角度看,它们就是等效的或等价的。不论这种意志是否得到了现实力量的支持而赋有支配他人的现实力量,它们都在表达意志的行为这一意义上是同等有效的。观念把自己社会行为化而带上积极的向外作用企图,就正式转变为意识形态。不是占有统治地位的观念才是意识形态,而是有统治冲动或者说表现出统治冲动的观念就是意识形态。社会的交互作用所导致的实践一维性必然引发这种作为意识形态的行为观念的对抗性竞争。

  即使在一种认识方式的意义上,意识形态也因其自觉的或不自觉的普遍化自身的要求而成为某种认识倾向和意志。在此,逻辑普遍性外化为认识支配力量。比如,在意识形态的场景中,“世界是运动的”这一论断就已经不是单纯的对主观判断的陈述,而是包含要求他人相信的成分,从而变质为“世界是运动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具有统治冲动的观念系统即意识形态是以言行事的。

  一种纯粹内在的主观观念不论多么系统也不会是意识形态。相反,观念的统治性表达本身便构成一种具有交互作用意义的社会行为,自足地成就意识形态品格。因此,不论在卡尔·曼海姆所谓的“特定的意识形态”,还是在“总体的意识形态”的意义上,都可以撇开立场和观点的社会根源问题以及相应的理论属性和价值判断问题,径直断定:作为赋有实践本性的理论必须勇于承认自己的意识形态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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