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   
 
高教思政
 
 
 
 
 
 
 
 
 
 
当代意识形态的被交往诉求及其构造规则 4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1-26 10:14:56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从事实出发是真实性的要求。一个理论是真实的,当且仅当它能够把其视野内的诸多存在合理地赋予关联关系,从而充分地解释各存在内容的意义和价值。意识形态家应该全面纳入存在内容并在以它们为话语内容之构成要素的理论的和系统的解释中,达到融通性的论证水平。当然,每种意识形态也必然都声称是对现实存在的反映。但反对者总可以指责其事实的片面选择性。理论有其对存在的容纳限度,因而不免乃至无奈地向存在作有限开放。另外,一定的存在事实可以容许作不同的理论诠释,此即事实的解释裕度。它会造成不同见解间的真理地位的竞争甚至敌意性解读。虽然这些对意识形态以言行事的不利影响难以绝对根除,但在交往理性的真实性诉求态度下,仍然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对话可能性,依靠基本的可观察性事实的约束所发挥的协调功能,可以推动人们遵守基本的认识法则而行走在大致相同的认识道路上,从而就一定的语境形成关于诠释差异的可容忍性尺度,客观上或者说不自觉地使人们走向对某种观念的认同。

  对于意识形态话语来说,真实性不但意味着出发点的现实存在性,而且意味着落脚点的现实有效性。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在其纯粹事实描述的内容之外,必然有对社会关系的规划,按照真实性要求,它们也必须是能够被人们认为具有当下意义的或者是具有实现可能性的。

  真实性向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提出了话语内容要求,那就是面向现实。一个意识形态家必须对意识形态话语作现实性批判,审查其现实切合性,避免落入背离现实或纯粹的乌托邦境地。

  而真诚性向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提出了话语态度的要求。与真实性的话语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相对,真诚性是话语内容的主观真实性。真诚性与话语的真理性没有直接关系,仅仅是话语主体的内心状态,缺乏真诚性的话语是假的,但这只是说明该话语主体自己并不相信而是虚伪地以相信的姿态说出该话语。真诚性直观上是单纯的话语主体的内心事件,但说到底,真诚性作为话语态度对于意识形态的以言行事来说,其实就是一个话语策略。因为,对交往目的来说,真诚性具有诱发人们对话兴趣的功能,也是人们对话语加以认真对待和准备接受的条件。只有话语主体本身对言谈抱有真诚的相信态度,才有可能诱发听者对话语真实性的信任倾向。把普遍语用学的真诚性条件翻译为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要素,即意识形态家必须首先相信自己的话语。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家愿意按照自己所表达的观念去行动,把自己置于意识形态话语所描绘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过一种合乎意识形态的生活,而且是持久地坚持。因为,能否付诸行动是对观念达到信念水平的检测,而行动的长期性标准能够过滤掉那些临时的或敷衍的伪装。

  真诚性对于意识形态是一个难以把握和运用的模糊概念。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逻辑,真诚导致信任。而信任推动交往,使他人有兴趣与言说者展开对话。但真诚是一个内在主观状态,而真诚的社会人际效应即信任,是一个与真诚具有不对称关系的他者心理,真诚不一定能够获得信任,而信任也可能错误地为虚假或错误的话语而付出。反过来说,可以用被艺术地包装起来的不真诚话语获得信任。针对获取信任这一交往目标,意识形态话语首先必须忠实地言说主观观念中那些已经被确信的内容。但这还远远不够。要想以言行事,意识形态话语还必须根据表达的社会语言学规律采取恰当的表达策略和手段,不是为了伪装以骗取信任,而是给忠实的主观观念赋予便于获得信任的形式,避免或者减少真诚的话语遭到忽视甚至怀疑的噩运。欺骗必然迟早遭遇话语虚假性的败露,促使人们退出对话,是交往的天然敌人。

 

因此,不管意识形态话语内容具有怎样的认识真理性,亦即可以暂时搁置它的认识品质问题,一种准备以言行事而被公开表达的意识形态话语都必须首先具有观念诚实性,而且同时应该智慧地选择可以证明这种诚实性的表达方式,至少也要谨慎地防止那种可以引起对话语主体的主观态度的误解的表达方式。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必须为准确地表现话语主体的表里一致而进行严肃的话语策略批判和选择。

  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提出的正确性要求指向话语行为发生的具体条件,即话语必须被放置在适当的社会情境中才能有效,包括时间、地点、文化规范等等,它们构成一个话语有效性的规范性条件,一旦一个话语没有适应这些条件,就会遭到拒绝。安德鲁·埃德加这样总结话语行为的规范正确性:“正是因为在作出一个表达的时候,我在创建一个社会性关联,所以每个人都需要承认我有权说出我在说的话。告诉我的朋友今天是个好天,乃至我在等着找零钱的时候与店主闲谈,这是一回事,而在大街上拦下一个陌生人并告知这一消息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那样可能就会引起猜疑。这表明了如下的事实:交往不只是关乎使用正确的言辞,乃至于不只是关乎说出自身连贯的和有意义的东西。要紧的是你在何时何地说。有时某些表达是不恰当的,或者从文化上来说就是被禁止的。”(25)规范正确性这一概念表述了十分广泛的话语有效性条件内容,包括怎么说和说什么的所有规范。对此,哈贝马斯的概括性说法为,对每一个成功的言语行为来讲,都存在着“话语与作为所有被规范化调整了的人际关系(在一个给定社会中,它们被认为是合法的)之总体性的‘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关系”。(26)如果加以更明确的把握,大体上规范正确性是被文化所定义的,即正是特定文化在规定着有效话语的合法主题、合法方式、合法情境甚至合法论据。因此,对于意识形态话语的以言行事来说这意味着,文化占据相对它的优先地位,它必须策略地调整与文化的关系,从而取得以言行事的成功。要言之,意识形态话语必须审视自己的文化环境,与自己必须置身其中的特定文化保持协调和相容状态。

  经过普遍语用学的迂回考察似乎已经提供简洁地解答开头所设置问题的基础。以言行事话语所要求的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都共同支持对话语真理性的社会认同,要求话语本身的普遍有效性,因此科学形象这一理性时代的思想权威对意识形态是必需的。但是,这三种要求的混合作用也使以言行事话语变得并非单纯的对象性客观认识,而是包含知识社会学因素,即不管是真实性,还是(规范)正确性,更不说真诚性,都有主体性社会因素发挥作用,它们都需要对被选择内容作出审查并形成“确信”。没有对真实性的坚信,就不会有所谓的真诚性,而没有文化合法性也就不会有社会接受意义上的正确性,从而怀疑所选思维对象的真实性,进而危及对特定观念的确信。然而这种“确信”在人类有限理智中不能完全靠“理性论证”手段加以建立,“根据”链条总该有其终结处,真实性的核定、正确性的认定,都最终需要一种理念性的立场或者直觉性断言。所以,理解与信仰处于一种互相缠绕的状态,因为理解我才信仰,反过来,理解最终要求信仰出场并规定去信仰什么。在前者,信仰指向广泛的观念,而在后者,信仰仅仅指向作为理性理解过程的总根据的观念。更为关键的是,正是信仰赋予一种观念以行动力量。所以,任何意识形态都必然谋求“科学”形象并进而努力推动自己成为信仰。

  ①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13页。

  ②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15页。

  ③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15页。

  ④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15页。

  ⑤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25页。

  ⑥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41页。

  ⑦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姚仁全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年,第197页。

  ⑧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景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9页。

  ⑨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景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0页。

  ⑩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景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8页。

  (11)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景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7页。

  (12)J.L.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景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0页。

  (13)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60页。

  (14)参阅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

  (15)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页。

  (16)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页。

  (17)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页。

  (18)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盂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页。

  (19)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2页。

  (20)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0页。

  (21)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2页。

  (22)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3页。

  (23)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3页。

  (24)参见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29页。

  (25)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杨礼银、朱松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

  (26)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69页。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图片上传
表情图标

 
李 彬 以司法行政改革 
冯志军 戚叶雯 张  
魏明英 避税与反避税探 
靳利华 中俄毗邻区域生 
卿 红 基于宪法思维的 


覃俊丽 公益助学类社会 
蒲一帆 讲好中国扶贫故 
吴化杰 张瑞敏 “后扶 
周荣 昆明市巩固提升脱 
崔国鹏 三大行动背景下 
杂志简介 稿件要求 汇款方式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2005-2015 Www.xinxi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5009280号
所有论文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如有侵犯您论文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论文网在线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