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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多维度司法感受效应与启示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2-28 15:58:44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民间多维度司法感受效应与启示

 刘文斌

    【摘要】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多维度司法感受存在复杂互动关系,每当三个维度的感受保持正面同一性时,民众对司法的积极评价最高,当微观维度的感受最差时,民众对其他维度司法状况的正面感受就会显著降低。这一规律启示应同时搞好三个维度的司法工作,尤其应加强基层司法建设。

    【关键词】依法治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 司法感受 公平正义 三个维度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自从党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就任以来,依法治国理念被提到了一个全新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使我国法治国家的蓝图被更加清晰而务实地描绘出来。法治不仅应被实现,而且还要以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等可以切实感受的方式实现。

    党和国家对民间司法感受问题的关注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快速推进,许多法学理论与制度模板甚至直接从西方泊来。但与“造法运动”的速度相比,民间对司法的认知与“评分”却与前者不成正比。当百姓还停留在“包拯神话”、“山杠爷思维”的朴素法律文化意识阶段时,举证责任、优势证据规则等异军突起的法庭新“游戏规则”突然来袭,难免令一些群众有“雾里看花”甚至“神经紧绷”的感觉。

    因不懂法庭新“游戏规则”而导致的若干“好人败诉”事件被媒体捕捉与放大后,演化为一系列诸如“彭宇案”的司法信任危机,甚至成为类似“瓮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因素。①此外,近年一些地方上演的法院报告险被人大会议否决等类似事件,②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正面“评分”非常有限。

    法的生命力在于普遍适用,公众对法的理解与正面感受越充分,法的公众基础也就越扎实,从而愈发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明建设。但目前的情况是,文本意义上的“法”确实空前发达,但说理与沟通意义上的“法”却显得疲软、滞后,甚至缺位。

    基于这样的背景,新一届领导集体反思法治发展速度与法的适用质量之间的关系,深刻意识到了“司法感受”问题的重要分量,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等重要场合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间感受司法的三个维度

    当前,民间对司法的感受渠道分为间接与直接两类途径,新闻媒体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法治事件报道,属于公众接触并感受司法的间接途径;公众对身边或者自己参与的某次具体司法活动的感受,则属于他们感受司法的直接途径。间接途径具有经常性,对于许多百姓而言,新闻媒体的司法感受很可能被直接传染给作为受众的他们;直接途径具有低频性,并非每个人都有可能直接接触某个具体案件或者具体司法机关,但一旦个别公众获得了亲历司法的机会,那么他们之前对司法的笼统一般印象都将被该次“与司法的密切接触”而调整。当民间通过感受司法的直接途径与间接途径所获内心确信基本保持一致时,直接途径对间接途径起到信息确认与强化作用;反之,可能起到抵消甚至削弱作用。民间对司法的感受具有规律性、层次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维度实现:

    宏观维度—大案要案与国家层次的法治舆情。可以说,每位公民都是司法感受的主体,但并非每个人都需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近距离直接接触司法。除少数法律专业从业人员以外,民众对司法的经常性、整体性感受主要源于新闻传媒对国内重大法治事件的报道。得益于现代媒体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发生的案件(特别是轰动一时的大案要案及冤假错案),都可能演变成为被全国人民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党和国家也历来关注并重视妥善处理大案要案。③一方面,中国人历来普遍存在从众心理,围绕一些社会敏感事件,当地群众很容易在从众心理的暗示下,达成某种心理默契而“一致对外”,假如大案要案得不到妥善处置,往往会迅速演变成为一场谣言四起的舆论风波,甚至在某些人的推波助澜之下演变为一场局部事件。另一方面,大案要案具有广泛的知晓度,有群策群力的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渴望早日破案以便及时消除社会恐慌情绪,从而愿意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所以从普法与树立国家权威的效率角度讲,把大案要案办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大案要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立竿见影的大事。

    正是因为大案要案具备以上特性,破获大案不仅能迅速平息群众愤怒、安抚深陷不安与质疑中的民意、恢复社会秩序以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还能带给破案者以巨大的政治荣誉。但少数官员为了火速升迁,不惜酿成冤假错案,从而令本应感受到司法正义、一边倒向办案机关的群众,最终选择了声讨办案机关甚至质疑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大案要案本身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教育意义,反而是与凶手无关的人被冤死、错杀而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呼格吉勒图案就是典型代表。冤假错案让我们意识到有必要修正司法机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④我们必须摆正公平正义与官员升迁的关系,不能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此外,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让人民看到这些大案要案的处置结果,还应重视大案要案侦办过程的公平正义,从而让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程序法治的力量。

    中观维度—地区性法治事件与局部法治生态环境。无论现代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如何把世界变成“地球村”,如何使人们“足不出户即知天下事”,但大多公民对“社会”这一概念的感受与印象,主要还是以自身所在的有限地域为中心而形成。

    受限于我国审判权分配与管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制度安排,且更为现实的是,审判权的现实经常运行状态是“纷争止于一审”,这就决定了大多民众仅可能至多与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有过接触。所以,司法民意主要通过基层审判机构的局域社会评价来实现。

    就公众司法感受的评价对象来看,以县市区等行政地域为单位的我国局部法治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民众对当地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多年听闻与评价来营造。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构,是公众与法律直接接触最频繁的地方,地区法院个案角色的扮演成效及其在当地群众中的长期口碑如何,都直接事关公众对司法的观感。除了法院,检察院成为公众窥探司法的另一扇窗户,但许多百姓对检察院的感受比较朦胧与陌生。市场化大潮追求效率的本能,往往使公众更加关注法院及案件“怎么判”的问题(急于追求利己结果的“快餐式”司法体验),检察院就更容易处于百姓司法感受的“边缘地带”。

    就司法感受的有效地理区域范围而言,以人员流动性较低的某些城镇为例,生活在此的多数人一辈子都不曾直接接触法律(自身既不是犯罪人,也未打过民事官司),他们对司法的感受直接来自本地较有影响力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假如民众所在相对较小地域内的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则司法权威在民众心目中的可信度也将会大打折扣——毕竟,他们近距离直击的中观维度“现状”与其他维度产生的“一般结论”不符。

    微观维度—涉及百姓自身或其所在人际圈的案件。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纠纷呈现爆炸性增长及多元化发展趋势,基层百姓由一个笼统而抽象的“法治社会公民”成为某一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概率逐步增大,他们通过自身经历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与宏观、中观维度的司法感受不同的是,微观层面的司法感受主要通过具体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来实现。在具体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以及办案人员(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互动中,以下因素显著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平正义与否的感受:

    第一,公平正义本来就属于抽象价值范畴,而有被不同价值主体任意解释甚至恶意解释的可能,可以说每个人的心中都存在自己的“公平正义”。

    第二,民事诉讼过程存在激烈的细节攻防战,当事人的胜诉希望不完全在于事实原貌如何,而较为依赖律师的辩护策略以及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观念)。

    第三,百姓诉求多元,不同的具体当事人自然存在差异明显的诉讼主张,但法律文本有限,能够纳入法律层面的社会事务也存在局限性,“诉求”与“法益”之间经常存在激烈矛盾。当“于法无据”的特殊索赔者获得败诉结局时,当事人必然因自己心中的“正义”无法实现而对司法持负面观感。

    第四,中国人际关系文化的现实制约,使回避制度存在“打折”的危险。⑤百姓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能否摆脱“人际关系网”的影响力存在顾虑,从而制约了具体当事人对司法效果的正面预期。

    多维度司法感受的互动效应与启示

    认知主体三个维度司法感受之间的互动及效应。公众是对司法进行感受与评价的认知主体,但从总体来看,并非每位群众都有机会从三个维度对司法进行全面感受,绝大多数公众对司法的感受主要通过宏观维度的大案要案及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实现,一些司法热点新闻事件可能就成为长期左右他们对“社会”进行司法认知的标致性大事。一定地域范围内,司法机关办事成效的好坏,正反面消息的较量,都很可能左右群众中观维度的司法感受。最后,假如群众自身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特别是参加涉及自身利益的民事、刑事等案件时,公众对司法的心理感受就会受到涉及自身利益的具体司法案件的影响,并成为三个维度中,对公众司法认知与心理感受影响最为直接与深刻的维度。

    最复杂的情形是,一些公众同时有机会从三个维度对司法进行更为全面的感受,当他们眼中的司法在这三个维度都保持了正面一致的和谐结果时,这部分公众就很容易自觉树立守法意识,公平正义等正面价值评价就会占据民众对法的评价活动的根本方面,民众对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与“司法机关”的“评分”就高。当三个维度中的任何一层出现异常时,民众对司法的整体评价就会降低。例如,一些基层民众一审获得了败诉结果,但二审法院(往往作为终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结论,这些“官司”命运得以扭转的民众虽然坚定了“法治正义”的信仰,但是该信仰却被打上了“上级”、“国家”的宏观标签,而对县区等地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依赖程度就会相反降低,甚至日后在经历涉己司法事件时,就很可能会发生跳过基层审级直接找二审法院“说理”的现象。所以从中观维度来看,二审法院所代表的市级区域司法机关必须发挥对一审案件的质量把关作用,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良好感受起码维系在基层一定地域范围内,防止最后一道司法纠错防线崩溃,而引发当地民众与本地司法权的“彻底决裂”并走上前往省委、国务院的漫漫上访之路。当然,另一种严重的情形是,当离基层民众司法感受距离最近的一审法院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民众的法治需求,二审法院又无法及时发现与弥补一审法院的失误时,无论国家层面新闻媒体眼中的司法大事件如何获得了圆满解决,司法风云人物多么充满人格魅力,都会被那些无法享受司法阳光的基层民众斥之以“宣传伎俩”,从而很可能直接做出否定国家司法权威、冲击政法机关甚至聚众闹事等非理性举动。

    多维度司法感受互动效应的启示。民间三个维度司法感受之间的复杂互动效应,对司法工作存在以下启示:

    首先,必须站在普遍联系、整体战略的高度,全面统筹三个维度的司法机关及司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只有把“司法”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抓,各维度都能保持协调时,百姓对“法治”的认可度才会达到最大值,按区域分配的各级司法权力才能被百姓充分接受,涉法上访、越级上访、越级起诉等非常规涉法社会事件才能明显减少。

    其次,应继续做好各个层面的司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个维度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民间感受司法的宏观维度来看,我们应继续重视大案要案的侦办与审判工作,发挥新闻舆论通过大案要案对民间宏观司法感受的正面引导作用。立法机关除了应继续适度制定“纸面上的法”,还应更多关注“实际运行的法”,防止所立之法过于抽象或不服本土,从而令百姓产生疏离感。从中观维度来看,应以一定地域为单位,搞好基层制度建设,发挥市县区基层司法机关的社会服务功能,改革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例如更多采用“马锡武”类似审判方式,将流动法庭派驻到田间地头,允许更多旁听群众进入庭审现场,加强与媒体合作,在不违反国家涉密法律规定与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前提下,适度报道与点评当地典型案件,以消除群众对司法的技术性疑问,并尽早阻断因群众“不懂法”而可能对法律产生的误解,防止“疑问”转变为“谣言”,进而影响本地社会维稳工作。通过在区内营造一种良法之治的社会治理氛围,使得不直接接触“官司”的百姓,也能在这一积极的地区法治氛围中产生对“法治”这一抽象概念的具体而正面的评价。从微观维度来看,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改进工作作风,尽可能接纳群众的立案申请,或者采取其他柔性措施,对群众适用法律的要求予以正面回应,减少机械、生硬办事作风对民间司法感情产生的冷落、疏离现象。无论与何当事人接触,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保持客观公允,坚持“相同情形,相同处理”。加强与当事人的情感沟通与情绪疏导,防止部分当事人因误解或一时激动而制造谣言,并以其为源头、以点带面,产生“现身说法—证实司法不公”的危险舆情。直接接触具体案件的群众也应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防止望文生义导致对法律实质含义的误解,任何人都不得因一己私利而制造舆论作出对法律适用工作不利的曲意评价。基层政府宣传部门也应从微观维度入手,加强地方法治舆情捕捉与引导工作,防止个别当事人的伪“现身说法”现象扰动整体良性法治生态。

    最后,重塑司法政绩观。各地政府工作总结及司法机关政绩报告中,不仅应体现红头文件的诞生数量、典型案件的解决数量,还应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并把民间对司法的感受情况纳入政法官员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毕竟,百姓更多感受到的不是纸面意义上的法,而是他们所见所闻甚至亲身体验到的实践层面的“法”。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

    ①康虞:“略论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以‘瓮安事件’为例”,《东南传播》,2009年第7期。

    ②张蔼,邓大洪:“衡阳人大否定法院报告之后”,《中国商报》,2007年2月6日。

    ③刘敬怀:“审判机关要抓好大案要案—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瞭望周刊》,1993年第8期。

    ④卢建平:“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⑤温晋锋,汪自成:“我国司法回避的制度检视”,《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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