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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司法改革现状与思路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2-28 16:33:00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倪怀敏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农村司法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农村的司法改革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然而当前农村的司法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农村司法改革,促进国家发展便成为迫切的需要。

    【关键词】农村司法体制 现状 改革的思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司法改革正由浅入深、由易至难,有计划按步骤,逐步稳健推进”①。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序稳定的农村,就必然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的核心是要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管理国家事务即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农村司法体制是我国整体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方面,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影响着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加紧研究与改革我国农村司法体制,进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其次,农村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最终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进行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农村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保障村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种合法权益,这符合以人为本发展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②,符合我国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符合提高和促进农村人口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最根本是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再次,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要实现社会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农村人口是社会重要主体,城乡之间人与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方面,城乡资源共享,共同进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走向富强、民主,中华民族走向振兴,人民获得幸福的主要体现。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使我国农村逐步走向民主法治的状态,并促进城乡之间公平正义,缩小城乡差距,让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幸福感得到共同提升,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农村司法现状

    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制度和司法价值认识的缺失。我国农村长期形成依靠乡土人情和亲朋好友关系办事的习惯。在农村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农村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顾及农村各种人情和关系,因而不得不竭尽所能在法与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否则,在人情和关系上就会导致不理解或矛盾,直接影响其在当地的生活、学习,甚至家族都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出现诸多的麻烦,这是农村司法人员所面临的职业考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以结案率为标准的晋升机制的错误引导下,个人素质和道德素养存在差别的农村司法人员中,部分人具有很深的职权主义观念,对案件的分析不能融入乡土性的因素,诸如生活习惯、风土人情、生活经验等,虽然裁判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却不是在当地乡土社会固有的具体情况下进行的法治实践,使得村民对司法的价值期望得不到实现,盲目追求办案结案率的价值取向,忽视解决案件的公平公正结果,审判方式的僵化,最终导致村民对判案结果的不认同。加之在办案过程中还会受到上级行政领导及机关的干预,于是办案制度和价值认识都出现了错误和偏离。

    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纠纷解决理念的对峙主要表现为司法理念的‘超前性’与农村司法需求‘滞后性’的冲突,在纠纷出现的时候,很多人认为上法庭打官司是可耻的。”③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在观念上认定自己倒霉;或者组织家族的势力,靠聚众闹事的方式,以争取所谓的“补偿”;又或者利用有裙带关系的当权者给对方施加压力,甚至威胁,打压对方,实现目的;又或者采取给钱“私了”的办法,即使是刑事案件,也回避法律。人为地破坏法治环境,使法律案件的处理失去了法治公平、公正、合法的性质,把讲法律公平、公正、合法的地方,扭曲成势力、权力、金钱较量的竞技场。同时,我国大多数村民因为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性,决定了封闭守旧的小农意识比较严重,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别人遇到侵害,知情人不愿作证,当自己遇到侵害,又没人作证,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给农村司法人员执法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很多村民融入到城镇生活。但是农村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中,“民间法”在村民心中存在着相当的位置,“即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由‘法律秩序’、‘人治秩序’、‘德治秩序’、‘宗法秩序’等多种秩序组合而成的一种多元混合秩序。”④由于缺乏法治思维和观念,很多村民对法治存在着惧怕的心理,加之法院对诸多案子的判决结果,并未在村民心中树立起国家法的权威,村民看不到司法和诉讼的价值。在法律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以国家法为主要实施的法律,然而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法时,没有完全将体现乡土地区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等的“民间法”边缘化,在司法过程中两者之间总会发生剧烈的冲突,无法达到协调和统一。只要国家法不能符合村民心中的“民间法”,村民就很可能无视国家法,而直接在其以往的惯例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可见,现代司法还远离着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地区,村民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远离诉讼就不可避免了。

    农村司法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脱节。我国当前的农村司法改革,是逐渐与世界司法体制接轨的,所以对农村社会的诸多法律法规是根据国际标准和全球化的标准来制定的,同时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也要求具有现代化的国民素质来与之相对应,在我国农村的司法运行机制中,农村司法的现实趋向与现代司法是不相符合的,比如:农村司法人员在利益平衡的能力上有待提高,由于农村司法人员在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利益平衡上难免有所偏向,导致在满足村民合法利益需要时,不能充分体现法治的公开公正,使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农村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没能真正体现现代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村民心中轻程序,重人情、重关系去实现实体内容的观念还存在;村民心中的亲民性与司法形象的严肃性相差甚远;等等。以上现状都不利于农村司法改革。

    缺乏法律人才的长效引进机制和经费支持。我们农村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农村发生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关系也纷繁复杂,基层法院接受的案子太多,法律人才配备不充裕,由于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的运行、民间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导致案子积压,大大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随之法院也就无力在人力、物力上保障农村司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快速运行。

    我国农村司法改革的思路

    推动农村司法主体向专业化提升。首先,努力提高农村司法主体的服务意识。农村司法人员应当顺应司法现代化发展的潮流,提高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在司法程序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主动增强自身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其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准确地从法律规定上判断是非曲直,还能掌握和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熟练的技巧,还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到案件的当地去,了解具体的乡风民俗、世态人情,让现行法律在实际的运用和具体的操作上体现本土化特色。让法律的实践不是机械死板而是生动灵活,这对于满足我国农村在完成社会转型时情况复杂化的司法需求是极其重要的,从而促进和完成农村社会转型的有效过渡。其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职交流制度,并且坚持执行,有效减少与避免熟人社会里因亲朋好友、家庭势力等因素造成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因素,从而保障农村司法独立权的有效公正行使。再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必须按照司法的规律和现代法治的要求,通过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等级管理、惩戒等制度,有效避免农村司法人员到了一定阶段后就秉承“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和状态,解决其不愿提高纠纷解决能力问题,逐步推进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建设。

    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村民法治意识的转变对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坚持“送法下乡”,不仅要送法律思想,还要送法治观念,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能力,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让村民懂得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明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和维护权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开拓创新,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基层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为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建立法治的环境。就村民而言,应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身的经济文化综合素质,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并能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提高预防违法侵害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水平,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中通过积极主动参与的行动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增加村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立法和执法要着眼于农村实际。首先,切实加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转型期的农村法律问题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切实保障转型时期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村民收入,合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子女教育就业问题、医疗问题、老人社会保障问题等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其次,立法时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农村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礼”、“情”、“理”思想在群众心中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除,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根据农村的村情、民情,实事求是地把农村社会里的风土民情、习惯、习俗等因素加以诸多考虑,并不断融入到国家法中,使法律与农村的实际和村民的需要相结合,让其不是脱离本土实际的法律,而是一部融合法律、道德、习俗、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国家法,使农村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在法律基本框架之中,做到合情合理,以此更能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和村民现实的心理接受能力。由于村民长期生活的背景影响,他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完全遵循严密的法律逻辑,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法律人都应当把目光投向农村,先了解农村司法和农村居民的法律生活,再探索制定法与农村法律生活固有逻辑的和谐之道。”⑤因此,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在立法和执法上要与农村具体实际相结合。

    在农村广泛推进现代司法。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以公正司法树立法治权威,促进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纠纷解决过程的程序化,要求司法程序必须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使村民对程序的各个步骤有所了解,保证村民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准确的信息和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纠纷解决的程序性特性,就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审理案件,这样才能纠正滥用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为,最终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提高村民对司法的认同感,为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如果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得到实现,在不同层面上提升司法权威的制度就可以形成,那么在农村社会就可以克服传统的习俗观念对形成有效的司法权威造成的阻碍。同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改革法院的管理制度,构建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的审判制度,以此加强村民对法治作用和意义的认识,理顺法治认同的沟通机制。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正当性,树立法治的权威,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纠纷能否能到解决是检验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具有实效的重要标准,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人民调解活动贯穿于审案的全过程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它不受形式的约束,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在简便、灵活的方式中处理问题,并且能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乡规民约、风俗习俗,在审理案件时合理地平衡这些规范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为当事人保留了熟人社会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因为中国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相互之间都为“熟人”,人们重视保持互惠性关系的存在,在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人们相互牵扯,即使产生法律的纠纷,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愿望和需要,并且在农村还缺乏有效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能力,造成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困难,因而,人民调解在农村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或一种需要。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正是符合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现状,满足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它不仅减少了基层法院的案件堆集的压力,而且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础上,达成协调与统一的认识,缓和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双赢互利被农村社会所接受,这将成为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精神力量。

    加强农村司法队伍的建设。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进步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法律人才。目前农村专业的司法人才还较缺乏,因此,必须注重对农村司法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农村司法人员支持和培养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专业司法人员向农村输入,创建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队伍,并建立农村司法人才引进的长效机制,使其投入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为农村法治建设服务。同时,应当进行国家司法考试改革,在农村降低法律从业资格门槛,针对贫困地区放宽司法考试的学历资格要求和降低司法考试分数线,为有志于投身农村法治建设的人提供机会和出路。建立物质保障制度,设立专项经费,确保乡镇司法所、民间调解组织工作的有效运行,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洪碧华:“新时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1期(下)。

    ②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

    ③熊培玉:《乡村里的中国》,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79页。

    ④⑤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页,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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