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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有效适用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06-13 15:27:31 作者:潘超 来源: 文字大小:[][][]

论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有效适用

摘要: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为了保障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行法律实施中的有效适用,本文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入手,对该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应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把握权力监控与行政裁量之间的关系这两方面来进行建言。

关键字: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5-01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

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形式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公正之公共法理,即行政必须从形式的合法,发展到合乎法治之理性与社会公正。另外,合理性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这里的合乎理性应理解为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事物发展的内部法则和规律。与此同时,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以及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尤其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加强有关。19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日益得到强化,相应的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在不断扩张,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它的威胁。渐渐的人们开始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该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也应该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比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的授予。因此,只以一个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应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而,在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中,确立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为了更好地灵活运用合理性原则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行使,我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有效适用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产生的,于是,都认为它只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其实,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的。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立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利害关系人,既不能对行政主体搞特殊待遇,也不能歧视行政相对人,应当平衡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使行政法律规范更具适用性,就应当广纳良言,听取各方意见,使法律规范更具理性化和科学化的特征。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对自由裁量行为起作用,在规制羁束行政行为方面也有重要意义。通常羁束行政行为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有限性不可能涵盖行政内容的全部领域,因此,适用主体不能只按照文义解释来理解,应当结合立法的背景和立法的宗旨去探寻法律的真正价值,只要不违背宪法精神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可在正常判断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实体内容的选择裁量,而且适用于行政程序的选择裁量。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注重实体内容的合理,也要注重程序上的合理。由于我国向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导致人们往往注重对行政实体裁量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运用,而较少关注该原则对程序裁量的运用。事实上,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决定是否公正合理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就行政程序本身而言,也必须体现公正、合理性的要求。

(二)理清行政合理性原则存在的理念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同时也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但是,一项基本原则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地适用,发挥其指导价值,进而确立和巩固其自身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和完善保障该原则实施的法律机制或制度体系。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有效适用,首先需要解决好行政合理性原则存在的理念问题。

1.权力监控与行政裁量。

行政合理性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前提,首先是基于行政裁量权的必要存在。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行政机关对社会生话干预的力度明显增强。行政方式由原来被动的消极行政、尽量少管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服务型行政,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拓宽至人类从摇篮到坟墓生活的整个过程以及各个方面。而且,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瞬息万变,这都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正是由于行政事务的纷繁复杂,立法者不可能在任何问题上都制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对于变迁迅速或新近开辟的领域,很难制定规则,而在外交、国家安全等方面甚至不宜制定规则,只能授权政府随机应变,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行政机关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与行政裁量权的不可避免和日益扩张相同步,我们必须强化对此种权力的监督,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对享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而言,滥用裁量权的危险更大,必须加以监督。权力容易滋生出腐败,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腐败。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实施权力监控。为此,确定明晰权力监控的原则或标准就显得更为有必要。显然,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们更应遵循的是合理性。因为裁量权的本质属性是判断及其选择,而判断是否正当,选择是否合理便成为行政裁量权是否正确行使的主要辨别要求,这无疑充分说明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当成为对此种权力实施监控的主要原则。因此,有效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我们应当要从权力监控的高度,对行政合理性原则正确加以定位。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在我国社会的行政发展与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换言之,该原则在保障政府权力有效行使以及保护相对人权益不受侵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我们应坚定不移地坚持该原则而不使其中断,弃置或弱化,以合理行政监控行政自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巩固和保障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更有效地在实践中发挥其指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焕关、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M],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

[2]郑雪芹《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中南民族大学,2009

[3]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汕头大学学报,1999

作者简介:潘超(1993-),男,汉族,江西景德镇,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新丝路》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一本综合性社科类期刊,国内刊号CN61-1499/C,国际刊号ISSN2095-9923,邮发代号52-248。这是一份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应运而生的新型政经评论类刊物,由陕西省社会发展研究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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