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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看唐代医师的法律责任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08-01 15:04:25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从《唐律疏议》看唐代医师的法律责任

王颜(咸阳师范学院资源环境与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咸阳  712000

摘 要:医疗立法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的重要途径。从古到今,政府一直在不断制定和完善医疗法规,明确医生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百姓的生命安全。在医患关系复杂的今天,了解唐代社会的医疗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现行医疗法律体系,改善医患关系。

关键词:唐代;医疗立法;道德规范

医疗是一个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行业,从古到今,深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涌现出许多问题和矛盾,国家亟须不断出台和完善医疗立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唐代是中国传统医学的转型时期,其在医学教育,医生选拔、考核及法律规范方面都在前代基础上有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规范医师行为的法律法规立法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本文试结合唐代的医疗法规分析唐代医师的法律责任,为今天医疗立法提代借鉴。

一、《唐律疏议》中的医疗法规的分布

唐代以前,医巫关系模糊,医疗行为神秘,医师地位低下,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所以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医师行为的法律规范极少,较早的秦律和汉律中虽有一些涉及医疗行为的规范,但其规定均严酷并简单,不能很好的解决医疗行为中出现的复杂问题。

唐代医学教育发达,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各州均设置了医学校,对医学生进行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医学专业人才;另外,唐代科举制的盛行,使知识分子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文人学士或出于自身健康的需要、或出于孝道、或因仕途失意开始涉猎医学;更有一些宗教人士出于宗教宣传的需要到处行医,以获取人心。这使唐代的医学理论和医学技术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蓬勃发展,从业人员迅速增多。由于这些人员并非全部来自国家的正规教育机构,鱼龙混杂,优劣难辨,亟须规范管理。而此时唐代的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这推动了唐代医药卫生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唐律疏议》是唐代重要的法律文献,唐初由长孙无忌等人领衔编写,全书共有30卷,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12篇,对唐代社会中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间的关系及一些重要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阶级防治,稳定社会秩序。然而,纵观这12篇名目,并未发现有关于医药卫生的相关法律。事实《唐律疏议》中,关于医药卫生的律令并未独立成篇,而是与其它刑律混在一起,散见于各篇中。可见唐代法律体系虽较前代大有进步,然而医药卫生在当时并未与其它社会事务区分开来。不过,较前代而言,唐律中对于医师职业行为的规定更为细化,使医生的法律责任初步得到明确,有助于其加强自身约束,预防职业犯罪。

翻阅《唐律疏议》发现,其中关于医药卫生的相关制度主要集中在职制、贼盗、诈伪和杂律这四篇,其中职制篇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惩治贪官枉法,贼盗篇是关于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诈伪篇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杂律将不属于其它各篇的全部收集其中。从这四篇的主要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的医药卫生法规仍然是和行政法及民法混在一起的,尚未有专门的职业法规体系。

二、《唐律疏议》中医疗法规解析

《唐律疏议》中对医生的医疗行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对医师无意造成失误的规定。例如:合药有误者要处以一定刑罚。《唐律》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1]即为帝王合药,须先开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药材和药量合药,药合成后,在题封上还要注明药性及服药注意事项,无论是处方还是题封出错,医生都要被处于绞死之刑。除对医生有严格规定外,对其他医辅人员,如管理药品者等人也有规定,在药物的挑选、制作等方面也要严格把关,去坏存好,否则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合御药出错,即被绞死,如此严厉的处罚只因皇帝乃九五之尊,万民之首,其地位至高无尚,任何损害其健康的行为都被看成大不敬,要接受严厉惩处,所以合御药出错,无论是否对帝王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都要接受最重的处罚。《唐律疏议》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为普通人合药出错没有合御药出错的处罚严重,但虽不至于杀头,却也要判以刑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2]即为普通人合药时,如果所用药材或题封有误、或针灸不当致人死亡,就要处以二年半的徒刑;如果只是使病人受伤,但未危及性命,则以故意伤人论处;即使出错没有伤及病人,也要杖六十,以示警戒。卖药者如药品与药方不相符合,与合药有误一样论处。此条要求医师在行医过程中要心细如发,对药品层层把关,若因粗心大意对病人造成意外伤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可以算是唐代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2.对医师故意隐瞒病情以获取财物的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3]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3]本条针对的是为了获取财物而故意不按药方开药,随意增损,以获取钱财的行为。具体量刑原则上以所获财物多少按盗窃罪量刑。这是对那些以治病为名,借医行骗,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严厉打击。

另外,受命检查应役者身体状况的医生要如实提交检验报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3]即医生若对欲逃避官役而诈病或诈伤者徇私舞弊,提交虚假检查报告,要受诈病者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罚;如果应役者确有伤病,但检查医师不以实相告,也要负法律责任。

这是对医师职业道德的一个要求,要求医师不能欺上瞒下,不论是欺骗病人还是国家,都将受到法律的罚处。

3.对出售有毒药品的管理。《唐律》规定:“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谓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4]这一条是针对经营药物的医生而定的,一些药品既可以杀人,也可以疗伤,卖者要格外慎重,如果利用其药性故意毒杀人或明知购买者杀人用意而依然出售造成他人死亡者,要处于绞刑;即使买者还未来得及实施杀人计划,卖者也要处以流两千里的刑罚。当然,如果卖者不知买者购药是用来害人性命的,则不用负连带责任。

对于制造毒药害人性命这种利用职业技术犯罪,唐代是不容减免刑罚的,如咸通十二年(871),唐懿宗曾命对在押囚徒踈理释放,但不包括犯“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开发坟墓” [5]者,十四年(873)又规定对在押囚徒减罪一等,仍然不包括“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发坟墓” [5]者,此后,唐僖宗时期也有同样的规定。可见,政府对这种利用职业犯罪的打击非常严厉,不论制造毒药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无法得到宽免。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意识到医量职业的特殊性,防止医师利用职业便利犯罪。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唐律主要是从医师的失误、欺瞒病情和出售有毒药品这三个方面出发,来规范医师职业行为的。医疗行业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尤其不能出错,所以作为医生,其行为一定要谨慎,唐律将合药有误列入职制中,正是针对其职业特殊性提出的要求;为了钱财欺瞒病情是古代医疗行业的一大弊病,《抱朴子内篇》卷15《杂应》载:“医多承袭世业,有名无实,但养虚声,以图财利。”唐律对这一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正是清理行业败类,提升医师职业道德的有效方式;另外,特殊药品,特殊管理,防止其滥用或流入其它渠道。这些都是医师在行医过程中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唐代用法律的形式对它们进行了解答和规范。

将医生职责明确提升到法律地位,突出唐代对医生这个特殊职业有了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医药关系到个人的性命,需要从业者有更强的责任心和更高的职业道德,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从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有助于提高医疗人员的责任心,减少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医疗事故。如果一旦出现医师违规,则可以有法可依,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同时,也意识到医能救人,亦能害人,相应的处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预防职业犯罪。

三、法律之外的道德规范

虽然政府从法律的高度对医生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要求,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法律无法面面俱到。所以唐代的医学工作者已经意识到,一个好的医生不仅仅要拥有高明的医术,还要有良好的医德。

这一点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开篇中已明确提出,他在论“大医习业”和“大医精诚”两篇中专门讨论医德,强调要成为一个好医生,必须具备过硬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也应该有良好的医德,学习医学知识时要谦虚谨慎,救治病人时要全心全意,“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曕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已有之,深心悽怆,勿避崄昼夜寒暑饥渇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工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6]即医生看病时要心境平和,对病人要心怀慈悲,无论病人贫穷贵贱,要一视同仁,决不可带着感情色彩去治病。同时,更不能受外界金钱、名利或个人安危等影响,要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不分夜晚白天、春夏秋冬,不顾饥渴劳累,只为救死扶伤,如此,才能真正成为大医,否则就是苍生之罪人了。这可以说是唐代医学工作者在道德层面对从业者做所的一个规范。

虽然有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双重约束,但在具体治病时,医生要“胆欲大而心欲小,智欲圆而行欲方”。 [7]即医生在治疗中要敢于创新,要灵活多变,但更要谨慎小心,医疗行为要建立在遵循医疗规范的基础上。

四、小结

《唐律疏议》中对医人行医行为的规范是中国古代法律成就和医疗水平提高的产物,也是医学理论日趋完备,医学失去神秘性的表现。法律之外,唐代医人在医德方面的感悟和总结也让唐代医人的行为更加符合救死扶伤的美好形象。

虽然《唐律疏议》中针对医药卫生的法律规定并未独立成篇,但在立法技术还不够完善的中国古代社会,能够在国家重要的法规法典中对医药卫生进行初步规范,已属难得。唐律中的这些规定,影响深远,为其后的《宋刑统》所继承,并对元明清等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结合唐代社会对医生的法律规定及医生群体的自我约束,在今天制定医疗法规时,不妨参照唐代的经验,用法律和道德双重制约,使医疗界的行为得以规范。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9《职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90页。

[2]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26《杂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483页。

[3]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25《诈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472页、473页。

[4]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18《贼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339页。

[5]刘昫,《旧唐书》卷19上《懿宗本记》,中华书局,2002年,677页、683页。

[6]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卷1《论大医精城》,四库文渊阁本,第73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6—17页。

[7]刘昫,《旧唐书》卷191《孙思邈传》,中华书局,2002年,5096页。

作者简介:

王颜(1980——)女,陕西岐山人,咸阳师范学院资源环境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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