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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制度伦理的基石——对“人”的尊重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08-26 15:24:17 作者:许承忠 来源: 文字大小:[][][]

现代制度伦理的基石——对“人”的尊重

许承忠(浙江行政学院  浙江杭州  311121

摘 要:制度伦理是制度的灵魂,而现代制度伦理的产生得益于近代以来个体自我意识的普遍觉醒。觉醒的个体自我意识的根本,就是对每个生命个体普遍性的尊重,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不依赖于人们具体的特性。

关键词:制度伦理;人文主义;制度德性

一、何为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是一种研究合理社会制度的道德价值导向,简单的说就是研究制度的道德性。而要明确的是制度的道德性和个人道德性是不同的。胡承槐教授明确阐释了两者的区别:“制度的道德性范畴是相对于个人道德来区分的,与个人道德相对应而划定的体制道德性,不同于传统的通常意义的社会道德,后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包含前者,而与个人道德中的公德部分有较大的重合性。制度德性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体制或制度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1]。因此,不能说制度德性和个人德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制度德性和个人德性确有区别。如果说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底线,那么制度德性则是社会秩序优化的总体性方案,而个人德性则是社会秩序优化的个体性方案。制度、制度德性、个人德性共同为良好的社会秩序服务,但也并不是每个社会都是三者运行良好的社会,事实的情况可能正好相反。

二、现代制度伦理的前提—— 个体自我意识的普遍成长

制度的一般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就是说制度的目的是集体性的,但落脚点却是在个人,没有个人对制度的承诺和履行,即便制度能够确立,制度所内涵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古代的制度往往会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威和强制力强迫个体服从,但这种维护制度运行的方式,在近现代社会并非那么有效。那么现代社会的制度是如何被维护的呢?说道低是每个个体对制度的自觉承诺和履行。因此,在近现代社会,个人对于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甚至可以说,现代制度伦理的产生就是得益于近代西方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所带来的人文人本主义精神。在文艺复兴以前,个人被淹没在既有的体制、教条之中,个人的价值得不到承认、个性得不到发展,更没有追求现世幸福的权利。那个时代的个体是缺乏自我意识的,其存在依赖于集体。而文艺复兴及之后的宗教改革运动都促进了人本人文主义精神的觉醒。人文主义强调自我的意识,强调尊重个人的价值,发展个人的能力和自由,享有追求现世幸福的权利。正是这种带有个人主义色彩的人文人本主义精神打开了长期以来束缚人的枷锁,使个体的个性得到成长,自由人格得到发展,追求现世幸福的欲望得到激发。而个人主体地位的不断上升,也就意味着教会和世俗权力的地位,或是下降,或是受到挑战。成长起来的无数个体为追求更加自主的地位和保有现世的幸福,就会向传统的权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将普遍个体已获得的权利固定下来。这样,现代制度伦理便产生了。

由此可见,现代制度伦理乃觉醒的普遍个体为了自身的权利对制度所提出的普遍要求。这也就意味着个体自我意识及与传统权威相比较的个人地位成长对现代制度伦理确立的重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可以想见,一个个体长期受到压制、个体自我意识普遍缺乏、个体地位低下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卓有成效的现代制度伦理的。

三、现代制度伦理的基石——对人的尊重

个体自我意识的普遍成长和个体地位的提高改变了社会权力的分配结构,使个体拥有更多的能力和勇气向传统的权力垄断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权力。甚至出现传统的权威被推翻,而代之以完全受个体监督和控制的现代政治权威(也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和代议制度)。普遍的个体能够控制或影响政治权威,而这种政治权威拥有制定具有普遍效力制度的权力,个体也就更容易将他们的普遍主张贯彻到制度中去,用以衡量制度的合理性。

在普遍的个体有意愿也有能力将自己的要求和主张贯彻到制度中之后,个体所选择的向制度中贯彻的主张和要求又是基于什么原则而被选中呢?对于这一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提出过不同的主张。但在笔者看来,那些被普遍选择出来,贯彻到制度中的主张和要求都是基于对“人”的尊重。

当把人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性概念定义的时候,每个人都具有这个整体性概念的特点,都无法割裂与“人”的关系,因此每个个体都不会反对赋予“人”足够的权利和尊重。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反对教会和世俗君主权力的口号便是“天赋人权”,既是人权,便不必主张你我之分,大家同为“人”之部分,也就同享权利。

“对人的尊重”作为一个原则,它既涉及对每个个体作为生物人本能的尊重,也涉及对每个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尊重。就生物人而言,“对人的尊重”的原则便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保存自己生命的权利,这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笔下便将这种权利定义为“自我保存”[2]的权利。同时,就生物人而言,“对人的尊重”的原则也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和尊重人的各种本性。尽管在一些社会条件下,人的一些本性会危害到社会和他人,理应得到克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承认人本性的存在。无论人的本性是优是劣,承认人本性的存在,也是对“人”的尊重;就作为社会人而言,“对人的尊重”的原则便意味两点:一是要让每个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也往往是基于对生物人本性的尊重,如保障人之生存权,或为人更好之生存而赋予之财产权,或鉴于生物人热爱自由而保留部分之自由权。二是,用社会之建制平衡生物人之不足,以求人们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对人的尊重”就是围绕着“人”的利益寻找生物人和社会人之间的平衡。也正是这种“对人的尊重”构筑了现代制度伦理的基石。

 

参考文献:

[1]胡承槐.制度伦理基本问题研究导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

[2][]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7.

作者简介:

许承忠(1990-)男,福建南平人,浙江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新丝路》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一本综合性社科类期刊,国内刊号CN61-1499/C,国际刊号ISSN2095-9923,邮发代号52-217。这是一份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应运而生的新型政经评论类刊物,由陕西省社会发展研究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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