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侦查及其价值的思考 陈廷超1 梁亚运2(1中共凤台县委党校 安徽凤台 232100;2凤台县人民法院 安徽凤台 232100) 摘 要: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有其特有的存在必要性和自身特征。但因其是特殊的侦查手段和传统侦查手段,以及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出现冲突,权衡价值冲突,实现侦查是必需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卧底侦查;价值;权衡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各国的运用非常广泛。作为特殊侦查手段卧底侦查有其固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法律作为普遍的社会规范有许多的基本价值,如公平、正义、效率、利益等。但是卧底侦查在其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导致基本价值之间出现冲突。于是如何权衡和协调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卧底侦查的概念 卧底侦查顾名思义,就是相关人员潜伏起来担当内应。卧底这个词并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语,它就是人们对潜伏起来担当内应的人的一种习惯称呼。这种称呼在香港电影里面经常能见到。然而对于卧底侦查的相关定义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在我国卧底侦查应该包含在特殊侦查手段中,它属于特工类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所以卧底侦查在我国又叫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根据我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实践,卧底侦查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因犯罪侦查的需要,派遣国家侦查人员或受国家侦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采取隐瞒身份、目的的方法,取得侦查对象的信任,对特定案件和侦查对象采取的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具有秘密性的专门侦查活动。[1] 二、卧底侦查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并且在此过程中为我们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及教训,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它有传统侦查方式无法比较的优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的手段和形式也随之改变。首先是现在犯罪组织更加倾向公司化、集团化,习惯先为犯罪组织编制一个保护伞,通过收买、贿赂有关的官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来掩护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地位后,为了满足其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谋求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这样的一个利益网络的犯罪组织运用传统侦查手段是很难对付的。 其次,现在的犯罪组织有高度组织性。这一点有两个具体的表现,一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它认为《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特征是:组织结构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从全球黑社会组织看,如香港“新义安”、纽约“3K”党、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等都有严密的组织性 。 最后,现在的一些新形式的犯罪很难找到被害人,它的特征主要是存在非法服务或非法物品交易且交易双方彼此没有恶感也不会造成对方恶害;此种行为披有善良道德外衣做掩护;案件难发现,证据不易收集。 由于新的犯罪形式的改变,传统的侦查方式因其固有的一些弱点,如投入大、收获小、效率底,在对侦破上述案件上难度很大。但是卧底侦查因为其一些优势,在侦破这种新型案件上效果很好,所以卧底侦查作为侦查手段的一种特殊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2] 三、卧底侦查的特征 1.秘密性。从卧底侦查的概念可以知道它是一种秘密侦查手段。秘密侦查就是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侦查人员必须隐蔽身份、隐蔽意图潜入犯罪组织中,进行秘密性的犯罪证据收集工作。被侦查的对象不可能或者很难发现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所以卧底侦查有显著地的秘密性特征。 2.技术性。卧底侦查不是侦查人员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就简单的完成了,卧底要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性充分的收集并保持犯罪组织的犯罪证据。这就需要有用于实时记录、监听的高科技设备。 3.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卧底侦查是在侦查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被侦查对象其实一直处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强制意味明显。另一方面卧底侦查人员必须隐蔽身份、侦查活动秘密进行,因此对于卧底侦查人员来讲,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纪律且人身自由也会被有所限制。这样看是对侦查人员的强制性表现。 4.同步性和直观性。侦查人员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高科技设备直接记录固化犯罪过程和证据,或者卧底侦查人员直接介入犯罪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将案件事实同步的、直观的、动态的揭露出来。案件的真实情况一目了然。同步性和直观性是卧底侦查的威力所在。 5.主动性。主动性侦查就是针对可能或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采取主动侦查。卧底侦查就是主动的对有可能的犯罪活动主动侦查。[3] 四、卧底侦查的价值 1.卧底侦查中的价值冲突 卧底侦查在新的时代形式下打击犯罪有很好的作用,可是在卧底侦查的广泛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卧底侦查负面影响出现了。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社会治理理念与卧底侦查的价值相互冲突。[4] 卧底侦查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欺诈性手段与诚信原则的冲突。由于卧底侦查本身的固有属性,卧底侦查在实施的过程中为了取得犯罪组织的信任,获取有效的犯罪证据,卧底侦查人员必须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来迷惑犯罪嫌疑对象。对于一些现代的犯罪组织就更加需要采取这种带有欺诈手段的卧底侦查方式才能侦破犯罪案件。但是对于我们的司法机关来说,诚信才是它维护自身权威的根本所在。人们信任法律是因为它的诚信,如果法律的另一面又带有欺诈性,那么这将会给法律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正义体系带来损害,给司法机关的权威带来损害。 其二是法益间的冲突,主要是国家和社会的公法益与公民自由、隐私等私法益间的冲突。卧底侦查是运用国家的公权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各方利益。但卧底侦查在实施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会侵犯相关公民的自由、肖像、隐私等私权利。这种矛盾如何调解权衡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三是侦破案件与侵犯人权的冲突,卧底侦查首先是推定被侦查对象是有罪的;其次在侦查的过程都是秘密性的难免会对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的侵犯;最后就是卧底侦查权如不控制好及其容易被滥用,造成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迫害合法公民权益。这些情况都和现在的人权理论是相互冲突的。 2.卧底侦查的价值权衡 卧底侦查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在打击一些特殊犯罪上收效明显;同时它的运用与现实又有价值冲突,但我认为这种价值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我们能够权衡其利弊,就能保证卧底侦查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同时尽量避免其消极的一面。 首先对于欺诈性手段与诚信原则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主要还是欺诈性手段的运用要适度。从侦破犯罪案件的角度来看,为了侦破案件维护社会正义,采用欺诈性手段侦破案件是不能没有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另外适度采用欺诈性手段侦破危害社会的刑事案件也是各国法律所容许的做法;但是各国都反对卧底侦查权的滥用。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欺诈性手段与诚信原则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我认为在卧底侦查中欺诈性手段是需要使用的,关键是要适当的使用。必须要强调卧底侦查人员要讲求办案中坚持诚信原则,还要从适用的限度和适用的范围上对卧底侦查欺诈性手段进行限制,发挥欺诈性手段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于法益间的价值冲突主要还是衡量两个法益之间的关系确定到底应该重视哪种法益;如果能够用最少侵害法益的手段惩罚犯罪的就绝不用其他对私法益侵害多的手段。也就是说用法益价值的大小来决定是否使用卧底侦查的措施以及程度而且还是在迫不得已、必须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慎重使用。[5] 最后对于侦破案件与侵犯人权间的价值冲突则需要我们加强立法,健全卧底侦查的法律规制建设。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很重要,卧底侦查对于打击犯罪,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安定保卫公民利益有很大的作用。但不能只强调社会公共的利益而完全的忽视了社会个体的私权利。我们要理性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卧底侦查对案件侦破固然不可或缺,但同时它的使用又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要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卧底侦查的相关法制建设,使其能够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运行,真正做到为我所用。[6] 参考文献: [1]刘汝宽.论“卧底侦查”[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06) [2]傅平.卧底侦查理论问题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05) [3]叶剑波.论反黑工作中的卧底侦查[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1) [4]胡晓涛.卧底侦查的法律冲突与平衡[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 [5]刘丽梅.卧底侦查的价值冲突与法律规制[J].净月学刊,2013,(01) [6]孙艳.价值冲突的权衡与选择——论卧底侦查[J].犯罪研究,2005,(02) 孔延莉编辑 13309215487 029-87362792 投 稿 信 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新丝路》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一本综合性社科类期刊,国内刊号CN61-1499/C,国际刊号ISSN2095-9923,邮发代号:52-217。这是一份随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应运而生的新型刊物,由陕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主管、主办(编辑部地址:西安市西五路68号,陕西省政府北门西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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