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立法 李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市 100088) 摘 要:我国民法在近年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法制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繁荣,同时可以为我国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提供强大的力量与保障。因此,我国的立法者要认清我国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做出科学且规范的完善。 关键词:民法立法;科学化;体系化 近些年,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精神物质需求稳步提升。而经济发展与人民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社会对于法律的要求也不断的加强。民法作为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其立法体系的科学化、系统化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民法立法体系概述 从整体来说,民法、刑法、行政法是我国现阶段的三大实体法,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民事违法行为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行政违法行为通常通过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刑事犯罪则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进行处罚与救济。通过三大实体性法律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应用中,我们不难发现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还是民法。通过民法去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注意到民法在人民群众当中的重要性,以及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对民法立法体系进行完善。除此之外,新时期人民对于人格权的重视也在加强,在公民人格权的保障中,民法立法的保护面涉及到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其中,具体人格权体现为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的权利等等。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现存的问题 1.基本规则不适宜社会发展需求,体系杂乱 基本规则不适宜社会发展需求、体系杂乱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在当前民法体系的内容建构中,要尤为重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的原则。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核心法律的《合同法》存在着与其他法律之间混乱且基本规则不合理的现象。面对此类现象,我国立法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对此问题进行科学化分析解决。民法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合理合法的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促使交易完成,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民法立法体系的建设中,首先要对《合同法》进行完善。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对双方财产的有效保障,同时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就合同解决问题。 2.基本法律规范比例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基本法律规范比例缺乏科学性是我国民法立法仍旧存在的问题。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从表面看,民法中的基本准则、公民权利、附件等是一个整体,但是这些内容并不完整,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仍不能很好的解决,因此难以承担在社会中解决纠纷问题的重要职责。此类情况在我国仍然存在,我国在颁布其他与民法相关联的法律时,缺乏民法基本法律不规范的现象则更加显著。有些法律的立法则是过于复杂,例如侵权责任法。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比例缺乏科学性在对比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中时就更加明显。 3.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是我国民法立法体系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法律规范制定后不能较好的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而是束之高阁。此类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政府制定民法具体内容时更加注重其宣言作用而忽视实际操作性有很大的关系。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过去的实践过程中无法落实,虽然近些年有良好的改进但也不能忽视。 三、我国民法立法科学化与体系化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飞速发展的经济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民法的规制,民法作为其运转的基本规律维系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目前的民法体系,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经济生活的需求,甚至对市场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完善民法立法体系,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使得上层建筑作用于经济发展。 2.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 民法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基础,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科学民法体系,使其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基本规律。加强民法立法建设有助于法律体系完善,为其他法律提供依据,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一步。 3.实现民众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享有合法的权利,履行相对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划分都是在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公民往往履行了义务,却开始质疑自己是否享有的权利,对法律进行怀疑,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民法立法的科学建设。 综上可知,实现我国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应当对民法立法给予足够的重视,解决目前我国民法立法中基本规则不适宜社会发展需求,体系杂乱、基本法律规范比例缺乏科学性、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切实地解决相关问题,从而做出科学且规范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防止立法碎片化、尽快出台民法典[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12( 06) [2]刘敏.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以民法为中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 02) [3]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6( 6) 作者简介: 李娜(1990--)女,汉族,甘肃兰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咨询电话:029—87362792 13309215487 主 编:孔延莉 QQ 511860427 693891972 《新丝路》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一本综合性社科类期刊,国内刊号CN61-1499/C,国际刊号ISSN2095-9923,邮发代号:52-217。编辑部地址:西安市西五路68号(陕西省政府北门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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