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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李源德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8-08-25 21:17:21 作者:李源德 来源: 文字大小:[][][]

浅论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李源德湖南省赤山监狱教育科  湖南沅江  413100)  

 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和平时期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是否严格、公正执法不仅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事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随之成为举国相应的大方针。监狱作为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推进自身的司法改革,提升监狱管理的法治水平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作为监狱人的头等大事。本文对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存在的困境与解决对策进行了一些结合监狱现状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思考和探析。

关键词:监管改造监狱执法规范化法治化

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相对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建设在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与人民对待民主的渴望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而我国的劳改事业也随着国情的发展在不断的发展,中国特色的监狱体制逐渐建立和健全。特别是在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监狱行刑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开始起步,严格、公正、文明、依法执法成为监狱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推进依法治监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开创新局面,中国已全面融入到“全球化”的大潮流中,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监狱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理所当然是不可或缺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监狱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监的中心工作。

一、加快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

纵观历史,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历史,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监狱监管改造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改造方针,以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但是,我国的监狱管理体制和机制就像刚出生的“婴儿”,既有先天遗传的不足,也有后天发育的不良。“先天不足”是监狱体制的不完善,我们的监管体制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移接到中国的土壤,我们在相对长的时间里都还没有完成建立起自己的成熟体制。连一部监狱法也是到了1994年才颁布,而且还不够完善,不具前瞻性,随着三十年的改革开发,今天的中国和中国的监狱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的监狱法并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监狱发展的需要。“后天发育不良”所指的是,我们在实行监狱监管制度的过程中,许多机制已经明显是过时的,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产物,但是我们今天还在用;有些机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是哪里有问题,就往哪里堵,还有就是缺乏系统、高效、完整的机制体系,大都各自为政,如沿海发达省份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内地欠发达的管理制度完成不一样。甚至同省的监狱与监狱之间的管理标准都不一致,这很大程度上了造成了监狱执法的落后性、随意性。同时,由于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关注度大幅提升,任何一件细小的事情,如果处置不当,都可能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监狱蒙上了一层阴暗的“面纱”,使监狱“公正执法”的形象受损。因此,监狱的司法改革建设亟需要进行监狱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而加快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契合的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的需要,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监狱、平安监狱、文明监狱的现实需要。

二、当前监狱执法工作存在的困境分析

当前监狱执法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是共性的,也有的是“个性的”,从整体的研究出发,如何对监狱自身的执法工作进行规范,提升监狱的执法水平,为别于研究,提供有可行性的分析报告,笔者以A省监狱为例,从现行的体制机制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困扰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监管改造落后的管理机制和执法现状

首先,落后的法律制度,保障不了犯罪人员的基本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就医权等基本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监狱都出现过罪犯不明原因死亡等事件,体弱多病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根本的医疗救济,有的只能坐等病死。即使是《监狱法》颁布实施以后,这种现象到现在也仍然存在,罪犯的医疗救济还依然没有纳入到医疗保险这一全社会的根本福利保障之中,即使现在A省监狱有实行这一制度,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是突出的。其次,当前监狱执法管理机制与新的减刑假释、考核制度等不相适应。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下,国家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各种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密集出台,刑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如“刑九”,最高法2017年1月实施的减刑假释新规等。但监狱还没有从管理的意识层面重新认识和研究新规定对监狱管理工作所造成的冲击,这种冲击是外部环境(上级部门)直接带来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所必需经历的“断崖式”阵痛。原因很简单,一是监狱本身的管理制度没有跟上司法改革的步伐,我们低估了两种制度之间所产生的冲击,以及它所波及的范围;二是已经服刑的罪犯因新的减刑假释规定所造成的冲击无法暂时消失,有的将影响几个月,长的可能影响三五年,这样的“剧痛”是一般罪犯无法马上适应的,而监狱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对罪犯的改造、转化缺乏新思维、新方法。疲于应付,工作被动。

2.警察队伍思想意识跟不上,素质参差不齐

受历史发展进程的影响,社会主义制度的监狱也经历了从零开始的发展历程。有的监狱是战后收编改建,有的是劳改农场转制,以A省B监狱为例,是由农场管理模式,转为监狱,以前的管理队伍,基本为解放军战士转为武装看收的武装警察,这一代人有着崇高的革命信仰和坚定的政治信念。他们是钢铁般的战士,他们可以消灭一切侵略者;他们对于罪犯的管理可以用高度军事化的管理模式,推进了监狱发展的进程。接着,是他们的继承者们,他们大部分都是监狱子弟,他们接过父辈或祖辈的接力棒,在同样的沃土上耕耘。当时间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监狱的管理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监狱法颁布以后,全国一盘棋,所有收押农场转制为监狱,罪犯实现集中关押,这个时候的队伍需要的是一支管理专业、技能专业的知识型、创新型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但是由于警察队伍的构成和职业特殊性,造成了警察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老警察传统保守,新警察缺乏经验,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不再同一层面上,致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传统的执法思维已不能适应监狱工作新形势

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在新的政治生态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构建法治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流。社会各界对监狱执法的关注不断加强,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罪犯家属乃至罪犯本人的维权意识也明显增强,传统的执法思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不能适应监狱改革的新形势。但是在监狱的执法中,许多警察对罪犯的管理仍停留在老传统,老习惯、老做法上。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不强,法治思维缺乏,法治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人治”仍然是监狱管理的主要手段。

4.执法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监狱系统就规范化出台了不少文件制度,对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许多要求,强化了执纪执法监督,但是,在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等诸多方面,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够完善,特别是正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仍不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的警察执法不严,那原则作交易,有的徇私舞弊,收受钱财;有的搞暗箱操作,违规办理罪犯减、假、保案件;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规不依等等,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给监狱带来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教训是深刻的,对监狱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破坏性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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