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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雨婷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思考 ——基于协商民主理论视角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5-27 07:06:11 作者:曹雨婷 来源:新丝路杂志社 文字大小:[][][]

曹雨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山东青岛  266580)

要: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受到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关注,具有爆发速度快、参与人员广、影响范围大、可控制性差、虚拟与现实交互性等特点。本文从协商民主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受到网络自身特性、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影响,认为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需要政府创造平等的协商对话环境,也需要鼓励民众成为协商民主的积极参与者。

关键词: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协商民主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据2018年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到2017年12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8%,我国的网络化程度程度空前提高。[1]与此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频爆发,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及和谐社会建设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与深刻思考。

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可以追溯到2003年徐乃龙先生撰写的《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不同的领域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中较早给出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定义的是夏学鉴教授,他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网络集体行为”,认为“网络集体行为是指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者有组织聚集在某个网络公共领域,用多个网络发帖子,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2]其后,杜骏飞指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3]

西方国家一般用“网络集体行动”、“网络集群行为”和“网络社会抗争”等术语表示“网络群体性事件”。霍华德·莱茵戈德在其著作《聪明暴民:下一代社会革命》中提出了“快闪暴走族”这一概念,指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召集数以百计甚至更多互不认识的人,在网络虚拟平台或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地点快速聚集,做出无厘头的集体活动然后消失,这种行为会带来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革命。“快闪暴走族”是国外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化为现实事件的最早研究。纽曼尔·卡斯特则认为互联网在21世纪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世纪的社会运动、有目的的集体行动用因特网并在其上把自己展示出来,目标是改变社会价值观和制度。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与协商民主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特点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特点是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础和起点。综合国内外学者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内涵的研究,本文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可以概括如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网民就某一问题自发或者有组织的在网络空间上或现实生活中集中表达诉求并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一种群体行动,当然造成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网络群体性事件首先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点,如群体性、偏激性和冲击性。此外,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以下几种突出的特点:一是爆发速度快,某一公众关注的问题一旦在互联网曝光,就会吸引数以千万计网民的关注,迅速引发强大的社会反响;二是参与人员广,各行各业、各个社会阶层、各个地区的公民都可以广泛参与到网络生活中来,参与人员规模大并且呈现多元化;三是影响范围大,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便会波及很大范围;四是可控制性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遍布各个地区,且可以借助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言论,因此更加难以控制;五是虚拟与现实的交互性,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但会在网络平台爆发,也会引发现实性的群体性事件,具有虚拟与现实的双重交互性。

2.协商民主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关系

协商民主,又称“协商式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以及多个政治力量之间的协商,就一些决策、立法和其他受公众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核心在于协商和共识。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共识形成的过程,还提出“宪法爱国主义”应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达成方式,即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合法的政治法律制度,突出了法律的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的两个参与主体,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公众。在我国,协商民主就是指加强政府与人民的协商,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构建美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商民主理论的适用情形与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频频爆发的多元社会现实背景有诸多相同之处,因而对于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研究大有裨益。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的频繁爆发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是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中的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因素密不可分的。除了网络自身的特性,根据协商民主理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还需要从政府和民众两个主体出发。

1.从网络自身特性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首先,网络信息具有传播特性。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的传播途径愈来愈多,也更加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这使得网络信息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大的传播范围。因此,一个普通的事件经过不断传播发酵可能就会引起极大的关注。

其次,网络交流具有交互性。与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公民被动接受信息的情况不同,而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体形式,赋予了公民更多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网络使得人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一部分没有独立见解的网民则极容易受到他人怂恿,对一些小团体的观点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声势浩大的群体性事件。

此外,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身份、地位和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的限制,往往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和一些极端离奇的想法。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民在不用负责任的心理作用下随意发表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观点,促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2.从政府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是民众利益诉求机制的不畅通使部分群众求助无门,只能求助于网络。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它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诉求仍然无法得到充分回应,这就使得部分民众不得不通过网络发声,阐明自己的诉求维护切身利益。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态度导致政府信任度下降。少数公职人员滥用人民让渡的公共权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引发人民的极大不满,这成为当前我国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非常重要的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不能做到依法执政或者注重表面政绩而不回应公民诉求,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怨气;政府政务不公开、不透明也降低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执政过程中缺乏科学有效的方法与技术的指导,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法,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矛盾不断积累;其次是网络技术上的滞后,无法及时监测到网络民意,因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难免总是后知后觉。

3.从公民角度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是政治知识的欠缺,部分民众难以辨别某些网络信息的真假,容易被煽动和盲从。由于部分民众受到年龄、地域和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无法理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方式,因而容易被某些不法分子或国内外敌对势力所煽动,从而盲目加入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去;其次是政治参与知识的欠缺,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或参与政治生活时,不能寻找正确的政治参与或者反映诉求的途径,而是采取一些激进或失当的方式来表达愤懑之情。

二是某些公民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勾结国内外不法分子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这一虚拟和便捷的平台,故意制造谣言、煽动民心,发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彻底解决,依赖于政府与民众的不断协商以达成共识,只有共识达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愈演愈烈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基于协商民主理论,根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本文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的角度提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1.政府应致力于创造平等的协商对话环境

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制机制,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推进均等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更加注重公平,着力改善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严峻局势,照顾到更多数人的利益,这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道;完善公民参与机制,畅通多种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的反映渠道,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民主协商减少阻碍;加快网络立法,建立健全现有的网络法律,营造健康文明的和谐网络氛围,把防范不法分子网络犯罪同保障公众正常话语权结合起来,对于网络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据法律严厉打击,同时又要保障公民的话话权不受侵犯,保障网民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应端正自身的态度,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为通过民主协商以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赢得民众的信任: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应秉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态度,不以权谋私,建立廉洁型政府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提升自身执政能力,对民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及时地回应,建立责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具备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紧急妥善处理的能力;推行“阳光工程”,使得民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从而不信谣、不传谣。

最后,政府应采取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更加先进的技术来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是改变传统的政府行为方式,把下达行政命令转为与其他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协商与合作,减少可能造成的矛盾;二是在信息化条件下,政府部门需要切实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建设“电子政府”实现政令畅通,信息共享,促进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提高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分析技术,以便及时确定热点话题、网民情绪等,并能够自动报警,形成分析报告,以便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紧急应对和事后处理提供有利参考。[4]

2.民众应成为民主协商的积极参与者

首先,民众要严格自我要求,热爱祖国和人民,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有正确的信仰,保证自身不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煽动者,这是民众参与民主协商的前提。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后应该及时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与政府部门协商事情的解决方案;对于那些不知悔改的邪教分子、恐怖分子和妄图分裂祖国和人民的敌对分子,则无法获得参与民主协商的资格。

其次,民众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道德水平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盲从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了解政府运作的基本知识,有利于我们增强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遇到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要通过正确的渠道向政府反映诉求;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学会甄别繁杂的网络信息,不轻信、不盲从,避免被网络谣言蛊惑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

 

参考文献:

[1]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www.cac.gov.cn/2018-01/31/c_1122346138.htm

[2]夏学鉴.网络社会学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9(7).

[4]方东华、张祥浩.网络群体事件的政府治理研究[J].求索,2013(5)

作者简介

曹雨婷(1993--)女,山东滨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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