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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成因与保护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6-05 14:24:34 作者:李红 来源:新丝路杂志社 文字大小:[][][]

李红新疆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新疆石河子  832000)

要:近几年,网上频频爆出校园性侵案件,农村偏远地区也成了重灾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成长俨然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如今,留守女童的性权利更是难以得到保护。那么,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在法制建设进程中法律能为她们做什么?

关键词:留守女童;性侵害;成因;保护

一、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成因分析

1.何为儿童性侵害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女性主义运动让“儿童性侵犯”现象浮出水面以来,全球 40 多年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 当有权势的一方以性的方式操控、利用儿童的身体来满足一己之需时,即使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儿童也将会在两人之间的秘密关系中受到极大的心理伤害。然而,我们对儿童性侵犯的了解还远远不够。中国家长通常借助媒体或影视作品呈现的极端案例来了解儿童性侵犯现象,难免形成不准确的刻板印象。儿童性侵犯,也称儿童性侵害、儿童性剥削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儿童性侵犯是指“儿童因发育程度限制而卷入自己不知情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国内有学者认为儿童性侵害是指通过暴力、欺骗、引诱等方式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性接触,包括亲吻、抚摸、性器官插入等身体性接触,同时也包括强制要求观看色情视频等非身体性接触;也有学者将儿童性侵害定义为行为人采用任何手段对16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入、性接触等性活动的行为。

我国是农业大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大量外输,因此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他们基本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留在原籍一起生活,隔代陪伴和交流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巨大挑战,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监护的缺失、思想观念的落后、法律和道德的冲突等原因让留守女童性权利的保护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2.成因分析

(1)监护权缺失。鉴于家庭特别是父母对子女教养及其健康人格塑造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系列国际公约均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如《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规定,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首先应由父母负责之”,《儿童公约》第18 条要求各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对儿童履行监护义务之重要性可见一斑,故法律为儿童设定监护权,以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生计的原因父母不得已进城务工,回来的日子寥寥无几,留守儿童在需要父母陪伴和教育的年龄遭受和其他同龄儿童不一样的命运。在发生的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例中,作案人多为熟人甚至是亲戚,留守女童缺乏的不仅是父母的陪伴,还有保护和关爱。

(2)农村性教育的缺失。虽然现代文明社会讲究自由和开放,对性的保护和教育的态度我们依然持有保守的观念,在公共场合涉及到性的东西都是被大家排斥和回避,农村更是“谈性色变”。所以性保护在农村的宣传教育是一个短板,出现留守女童被性侵,认为这是不光彩的,私了最好,这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家庭、学校和社会是性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来源,从表面来看,这三种的途径都是有效且畅通的,但是留守女童不同于普通的儿童,性安全对于她们来说是空白的,家庭和学校性安全教育的缺失使得她们不懂如何保护自己,最终性侵事实发生也难以举证和揭发。

(3)性权利保护的立法薄弱。教育部于2007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3 年9 月教育部联合四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预防性侵意见》) ,分别明确规定了针对中小学各个不同年级的儿童性教育的具体措施,其内容十分详尽,但这些不是法律,而为政策性文件,地位不高、效力不强,在学校教育中,实际上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和执行,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故而实际上已经落空,难以起到预期作用和效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性权利的条文只规定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规定,性侵害是强奸、性骚扰还是性歧视?何为性侵害没有解释清楚并且对女童性权利的保护规定较少、不完整,尤其在留守女童遭受性侵严重的现今,在立法层面没有突出保护对象的特定性。

(4)道德与法制观念的冲突。在我国,道德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从古至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村留守女童多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老年人的思想较为传统和保守,一方面他们不愿意接受关于女童性安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如果留守女童遭受到性侵他们则认为息事宁人或者双方私下解决更好,以免女童和家庭的名声受损,不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留守女童的性权利。道德和法律都是指引人们行为的准则,二者的冲突和重合也是一直以来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是道德重视对内心的指引和束缚,一旦成为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东西就很难改变,因此调整这二者的关系,小则在于防止留守女童遭受性侵任重而道远,大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道难题。

二、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保护分析

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法律、政策、媒体以及个人也都会从自身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对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会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使实施的效果不佳。对于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这类特殊案件而言,保护的主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也要恰到好处。

1.预防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留守女童因为缺乏监护、对性安全知识不了解,这是是她们遭受性侵害的重要原因,但是从案件发生情况来看,实施性侵害的人多为熟人,留守女童的家人在发现后也不采取法律救济途径,那么对于保护留守女童、预防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我们该如何做?

(1)性安全宣传教育。教育是接受新鲜事物和学习新知识的重要媒介,我们可以以学校为纽带,联系当地公安局、法院、乡镇卫生院或者妇联等工作人员联合作宣传教育。性安全教育在农村宣传的效果没有在城市好,但是农村有留守女童,是女童遭受性侵的重灾区,所以我们在农村的宣传力度要加大,方式方法要更符合农村的环境,使人们在传统道德的束缚下也能接受现代关于性安全的教育宣传,比如先让宣传人员与农村留守家庭人员形成良好互助的关系,拉近距离,缩小代沟,让他们相信宣传人员从而心甘情愿接受性安全教育宣传,防患于未然,从源头防止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发生。

(2)防止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的专门立法。前文提到,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对于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规定和救济不完整,使得权利救济无门,对于性侵害的解释不到位,因此在案件发生后司法实务部门也不好判断是否为性侵害。留守女童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近年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我们不得不重视专门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或者在刑法典中增加制定专门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条文,针对社会出现的特定问题加快立法的进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虽然只是一个意见,但是让我们看到了专门立法和司法救助的希望,意见的落实将会更有利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护措施

不能保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好公民,在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我们应该反思。在具体法律公布实施以后还是不能完全避免犯罪发生,在留守女童性权利遭受侵害后我们也得有应对的措施。

(1)监护权的落实。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她们“留守”,与其他儿童不同的是她们没有父母的陪伴和监护,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留守是社会发展产生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留守儿童而言,父母的监护权如何落实是一个家庭面临的问题,这要求父母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不能少,父母应当给予的教育不能少;这也是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挑战,我国正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不利影响渐渐缩小,这给留守女童带来希望。

(2)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比如“留守儿童救助站”。这类组织不仅充当救助保护的角色,其在性安全教育的宣传中也有很大作用。但是在农村对于留守女童的保护性民间组织不多,这对于性侵害的防范是一个较大的漏洞。民间组织的建立具有自发性,所以关爱留守儿童一类的民间组织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成员的积极支持,可以在当地的妇联帮助下了解当地情况,重点建立相关组织,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救助更加精准、多元,救助更加主动及时,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

(3)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的设立。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立具有强制性,其行为也因此具有强制力,这对于留守女童的性权利保护有重大影响。在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下设置留守女童救助站、投诉工作站等。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关爱、救助,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地方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的部署,还积极参与‘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专项工作,广西、河南、湖南、江西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在留守儿童犯罪集中的地方建立“儿童家园”、“留守儿童维权工作站”,强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为未成年人教育生存提供健康的环境。

(4)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加大。在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大多是强奸、杀害以及猥亵,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将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这代表了我国刑法立法水平的进步,更加侧重保护未成年幼女的权益。但是在性侵害留守女童这类案件中,对留守女童的成长影响颇大,而且事件频发,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对这些犯罪分的处罚力度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下应该加大。

三、案发后的心理疏导

留守家庭的成员对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事实报以不声张、不理睬的态度,这不仅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最重要的是对留守女童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不良的后果。留守女童因为年龄小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在遭受性侵害后也不知采取什么措施,因此,这就需要民间组织中的专业人员或者政府设置的相关机构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留守女童进行专门心理疏导,陪伴她们渡过难关,抹去心理阴影,健康快乐成长。

四、结语

    留守儿童问题是城乡结构变化产生的一个社会问题,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教育水平落后、心理生理发展不利等问题是理论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近年来,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例比比皆是,这无疑是一个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留守女童较之普通女童则更具特殊性,留守女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既要统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又要体现出留守女童性权利法律保护的特殊之处。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代的特殊产物,其产生原因复杂多元,解决方法与对策也应该从留守女童切身利益出发;在相关案件逐年增长的趋势下,女童性权利的保障,如何防止此类案件发生,以及在案件发生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防止此类案件发生,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各方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峥.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广西玉林市农村留守女童遭性侵犯罪案件为样本

[2]付玉明.论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于十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法学论坛,2016年5月第3期

[3]何红燕.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女童性安全教育的研究——以贵州安龙县Q社区为例

[4]何汇江.河南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防范意识问题与对策研究.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第17卷第 3期

[5]杨文慧、刘佳林、涂岩.留守儿童性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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