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2018年度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以湘江新区为例”,编号:18HNFX-B-005
为建设湘江新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张君丽1 刘刚魁2(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2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长沙 410011)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推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推进法治湘江新区建设,为建设能量更大、实力更强、城乡更美、民生更爽的湘江新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建设;湘江新区;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特色社会条件。法治环境是长期潜移默化逐渐形成。它以法治文化为支撑,是法治中国建设产生较好效果、达成较高程度的客观条件。习近平总书记说:“努力推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一、办事依法
办事依法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是主要是指后者。从消极方面看,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相比,前者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如不能有效控制就很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法律作为对公权力授权与控权最有效的手段,要求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在获得宪法法律授权(即人民的授权)的同时,必须接受宪法、法律的监督制约(人民的控权)。办事依法是法治状态中对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进行授权和控权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从积极方面看,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属于自己的主权权力的一部分用于宪法、法律、行法治机关规等行使授予各级各类公权力主体,目的是让它们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职能复杂多样,现代管理分工细化,如何使庞然大物的国家机器分工合作、有效运行,需要通过法律来作出科学合理的职能、职权、职责安排。通过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保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行。因此,办事依法不仅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运行国家机器、实现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自价值的要求。
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依法,所办之事,应当是法定之事、分内之事、责任所在之事。对于某些法律规定不清楚、职责分工不明确或者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事情,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先把事情接下来,在辨明情况,进行协调,作出处理,决不能置之不理、相互推诿或者敷衍了事。
行政机关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依法,所依之法,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来对待:有法律者依法律,无法律者依行法治机关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行法治机关规和地方性法规者依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无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者依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它们依法办事,既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必要时还要依照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办事。
二、遇事找法
对于法治机关和法治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和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这里的“法”绝不仅仅是指宪法、法律、行法治机关规、地方性法规等文书文本,而且还延伸包括找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警官、法官、检察官等)。因为在广大群众的眼中,法治机关高挂国旗、高悬国徽,警官、法官、检察官头戴国徽执法司法,他们就是“法”,遇事找“法”就是找他们,依靠“法”解决困难问题,就是依照法治机关和警官、法官、检察官解决矛盾纠纷等问题。
法治社会并不鼓励公民有任何困难或者问题都去找警官,也不鼓励所有矛盾纠纷都找法院解决,反对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非法介入。就法治社会的公民来说,凡是自己依法能克服的困难,就应尽可能自行依法克服;凡是自己能依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就应尽可能依法自行解决。在自己无法自行依法解决相关问题,处理相关事宜时,就应寻找执法、司法的帮助与救济。但是,对于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只要公民找到法治机关,我们就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人民的法治机关决不能把人民群众拒之门外,也不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更不能违法地执法或司法,绝不能渎职、滥权、犯罪。
三、解决问题用法
社会出现问题、单位发生问题、家庭产生问题、个人遇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犹如人会感冒生病一样,是社会的常态,不足为奇。关键是,遇到问题或者发生问题需要解决时怎么办?是鼓励或要求人们通过找清官、拉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等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 靠人治解决问题则往往是不规范、不确定、不公正的,并会发生随心所欲、包庇陷害、屈打成招、出入人罪、草菅人命等情况;还是依法解决问题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平等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等特点。所以,依法和用法解决问题,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法律解决问题有着特别的要求。对它们来说,如果面临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维护稳定、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就必须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来从战略上、全局上和整体上加以考量和解决。如果是涉及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治安交通执法、民事行政经济诉讼案件等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注意情理法的并用,讲究解决问题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当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时,首先,要判断这些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纪律、习俗等其他性质的问题。一般来讲,解决这些问题的法治原则是:法律的问题依照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交由道德解决。当公民个人难以辨别或者无能力辨别问题的归属时,可以寻求社会帮助包括法律咨询甚至聘请律师予以帮助。其次,公民个人遇到问题需要动用法律来解决时,多数情况下应当依法反映、依法维权,或者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帮助解决。最后,公民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问题时,就应通过行政调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来加以解决。在法治社会,私权利主体解决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用违法的方式来实现合法的目的,更要反对用群体性事件、聚众闹事、堵截公路、断水断电、打砸抢烧、扣押人质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的非法手段,来达到所谓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化解矛盾靠法
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多与权利、利益等纠葛有关联,多与行为界限、利益归属、责任担当等不明确有关联。解决这些方面的矛盾纠纷,恰恰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功能。试想,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和依据,人人都按照自己所谓的“标准”,打着“公正正义”的旗号来“维权”,都不问对错是非说自己是被迫害被冤屈的,不管青红皂白都要还自己一个“公道”、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为自己争取一笔赔款。即使是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依然无理使劲闹。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那么,这个社会还会有良法善治的社会秩序吗,还会有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吗,还会有安全稳定和谐的幸福生活吗,还会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吗?所以,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最终渠道还是必须通过公正司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化解矛盾找法,就是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把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公正的办好每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努力让司法案件中的每一个矛盾纠纷都通过公正司法得到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推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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