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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明1 夏红球2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09 08:28:16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编号:19WTB05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编号:18HNFX-B-005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编号18C10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贺志明1 夏红球2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2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精神,培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高素质高技术技能人才,是一项迫切的艰巨的任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宪法法律至上法治理念法治教育法治文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养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信仰法治的高素质高技术人才,是一项迫切的艰巨的任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一、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的法治原则

1.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

    这是法治的决定性要素和核心观念,也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宪法法律是否至上,是法治与人治、德治的分水岭,是法律统治是否实行的一个根本标准。人民订立了宪法法律是要遵守它,如果订立了宪法法律却不遵守宪法法律,那么实际上它失去了存在价值。如果超越宪法法律,那么法治就徒有虚名。宪法法律至上也称为法律至上,它是指宪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不受任何集体和个人的僭越,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里的“至上”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超越的意思,这样的状态才是“法在治”。要实现法治,必须使任何人不得超越宪法法律。一个人经常超越宪法法律,或者很多人偶尔一次超越宪法法律,而不受制裁,都会损害宪法法律的严肃性,丧失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对宪法法律至上的确认。中国共产党在党章总则中表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法律至上精神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党的确信。

2.党的领导的法治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和最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党的性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及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也是我国法治政治的现实。中国共产党自我设定了不超越法律、服从于法治,应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事实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最广泛信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最根本政治保证。

二、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

1.“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仅提宪法法律至上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偏颇。现在提出人民利益至上的同时,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是对西方法治文明学习和借鉴,是对中华法治文化精华的继承和发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新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摆正党的领导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关系。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具体事物与人而说,可能不一致。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成功地化解了这一矛盾。党的事业,绝不是某个人的事业、局部的事业,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是为着人民利益而奋斗的事业;党的事业至上,从根本上说,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

2.宪法法律至上实质是人民利益至上

我国的宪法法律的实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实际上也就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宪法法律蕴含着人民的意志,落实为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对公权力的规范,对特权的限制。法律对人民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人民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可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和至上权威的维护其自由民主的权利,还往往通过克服组织和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任性、模糊性、不确定性而实现。在任性和不确定性存在之处,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利益是人的意志的基础性内容,人民利益实质上是人民意志之所期。

3.“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

“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从不同角度表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属性和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表现形式和要求。三者辩证统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政治保证和要求,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宗旨和要求,宪法法律至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方式。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是由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特性决定的。宪法法律实行具有强制性、不确定性、公平性,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可以直接采取了强制手段。我国的宪法法律对人民利益的维护卓有成效。

三、培养全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刘春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1959年生,四川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至2002年任教与西北政法学院,曾任宪法教研室副主任,行政管理(行政法)系副主任,法学三系主任;2002年任教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现任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行政处罚研究》、《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式研究》、《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行政诉讼法学》。论文类:《内外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正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与规则标准》。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党和人民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全民共建法治社会的新浪潮。本课程首先剖析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再通过对法治文化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指出了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性。最后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即规定法治生活的基本指向和内容、指导和规范人的行为、影响法治体系的效力以及维系或变革法治制度。

建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1.坚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坚持把推进全民普法以实现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遇到事了要找法,解决问题要靠法,这叫法治理念。而且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理念的关键。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这是中华文化的一个特色。就树立榜样,而且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干部院校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课程。普及法律知识,这里有个机制问题,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发挥领导作用,不能推给司法局所,领导干部不承担责任,那可不行。所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人民团体都要齐抓共管,都要参与。而且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应该是教育在先,宣传在先,而且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律师等以案施法制度,就是这些专业人员,就这些法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有义务普法,加强普法讲师团、志愿者队伍培养。而且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精神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学习。这是全方位的要求,包括媒体、宣传、文化活动,大家都有责任。尤其是媒体公益普法,你像什么电视,要按照这个要求,商业广告应该少点,多点普法的公益广告。在文化宣传上,大家都有这个责任,包括艺术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2.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加强全民道德培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决定》里边特别讲,看法治说了半天它的重要性,但注意,法治不能脱离道德,而且好的法治,完善的法治,健全的法治是有充分的含量的道德底蕴。看《决定》讲的道德底蕴,这个判断非常好,强化规则理念。看特别强调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优良的风俗。而且我们知道四中全会倡导契约精神,尽管这个名词是个老名词,但是放在党的文件中是个新概念。因为我们不得不说,契约精神的判断以及它的地位我们过去从来没有置以应有的地位,这一次党的四中全会决定给了它应有的地位。而且用了倡导契约精神这样的,这是一个不小的突破。就从现在开始,就要遵守契约精神。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这就是我们现在面临的很现实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王娜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及培养[J].党史文苑2012 (02)

[2]李永清贺志明.“三个至上”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J].新西部(理论版)2016(20)

[3]贺志明罗旭.法治精神及其法治理想——法治理想: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与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J].新丝路(下旬)2016(08)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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