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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1 林洋1 陈刘成2 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29 08:46:23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李静1 林洋1 陈刘成2(1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  北京市  100094;2中国人民解放军32021部队  北京市  100094)
摘 要: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着非常迫切的现实需求,本文分析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制约因素,研究了新时期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针对国防科技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权属法律制度不健全、流转不顺畅等问题,提出了建立运营闭合系统、完善价值生成机制、价值实现与传递机制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价值生成;价值实现
知识就是力量,有产权的知识更有力量。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军事强国均高度重视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保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促进国防科技创新发展[1]。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军民融合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实现富国和强军统一。知识产权在军民融合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化新活力能够有效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加速技术传播,释放科技创新,强化国防科技创新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
一、国防知识产权特点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1624年英国颁发的《垄断法规》是世界首部专利法,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3]。知识产权可分为普通和国防知识产权两类。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后可以转化为普通知识产权,而具有重大国防价值、涉及国家安全的普通知识产权在进行审查授权后也可以转为国防知识产权[2]。
表1  普通知识产权与国防知识产权差别
类别 普通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投资来源 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主要是国家层面
创造主体 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国防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度。
产权模式 私有产权 公有产权
法律制度 普适性的知识产权法律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
权利取得方式 公开的普通程序 非公开的特殊程序
交易市场与行为 完全市场化,交易自由 不完全市场化,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国家管制
使用费用 交付一定的费用 在国防领域免费使用
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领域的特殊性使得国防知识产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也具有特殊性:保密性。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环节应当遵循国家秘密的有关管理要求[2];非完全市场性。国防知识产权市场参与者有限、国家是唯一的购买者;而且国家对军品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基于国防利益的需要,国家投资的涉及国防重大利益的专用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归完成单位所有的,国家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要进行必要的限制[3、6]。
二、国防知识产权发展历史与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是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国防知识产权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结构调整期。以近十多年的专利申请为例,国防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达到35%,2011年的申请量甚至超过了2005年之前的总和[1]。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由2002年的38%跃升为2011年的55%,数量规模快速增长,但亟需通过结构调整实现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知识产权运用政策驱动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全过程管理试点等专项工作,以及一些管理政策的陆续出台,逐步形成了叠加效应,对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知识产权运用的政策驱动作用逐步显现[2]。知识产权保护外部高压期。一方面由于坚持军民融合式发展,强调将国防建设植根于国民经济基础之上,来自民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日益加大。另一方面,军事技术合作、军工技术合作及军品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外方重要的谈判筹码和政治工具[4、8]。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转换期。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由单一的成果管理模式向成果管理、财产管理、资本管理、战略性管理等共生并存的多元管理模式转换。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成果显著。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方案及任务分工》等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陆续出台。改革服务体制机制,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试点和示范工程。促进军民双向转化,进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与转换应用试点,探索区域性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模式,引导有关单位开展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大力推动战略实施,建立了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组织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行动;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审批能力建设。
三、新时期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发展
1.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署
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要求,原总装备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制定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纲要》(2008)明确将国防知识产权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专项任务,提出了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的具体要求,这不仅体现了国防知识产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中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也反映出推动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紧迫性和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2009)明确: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和军民融合高新技术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拥有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满足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增强国防科技整体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
《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2012)提出了65项工作任务,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已由论证阶段转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取得了重要成效,突破了一系列瓶颈难题。
2.国防知识产权实施面临制约
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信息平台、服务体系、实施资质、成果审核、定密解密、范围界定、产权确权、资产定价、考核激励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数据采集、信息处理、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开发交流、产权交易等多个环节过程,既要充分依托体制内的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力量,又要统筹国家民用科技领域的创新资源,实现两个系统内企业的互动耦合,形成双向转化内涵的升华和边界的拓展。
国防知识产权面临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体制机制上的障碍。统一协调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国家意志难以体现,缺乏专门的政策依据[7]。管理理念上的束缚。受“谁投资,谁享有”的认识束缚,科研计划主管部门坚持“谁投资、谁享有”,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的政策界线难以突破。管理能力上的不足。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能力不足,政策的制定缺乏顶层谋划和系统性的统筹,有些规定存在内容冲突、导向相左。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约束。技术研发、成果研究与市场需求还没有建立起完整对等的关系;国防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比例不高;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尚未建立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
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约束。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归属经过由国家绝对拥有向私人组织和国家协商拥有的转变,这是对国防知识产权认识加深的结果和价值发挥的要求。我国过度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在国防科研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却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保护不够,缺乏积极有效的创新个体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
四、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1.发达国家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特征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在国家层面加以推进实施,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1]。21世纪以来,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世界新军事变革加速推进,国防科技的创新发展成为推动武器装备跨越发展的核心动力,国家间的军事竞争越来越表现为国防科技实力的竞争,世界主要军事国家更加重视鼓励创新,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通过政策调整和机制变革发挥知识产权撬动科技创新的杠杆效应。
在宏观调控上,美国通过统一政策,强化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宏观管控,建立知识产权集中统管机制[5];通过严格标准,增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实现知识产权与装备全寿命管理的衔接与融合。在市场功能上,美、英、澳等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符合市场规律的权属政策,将权利和市场份额作为激励手段,吸纳优势民用科技和民间科技力量到国防领域中来。在军民融合创新上,美国的专利保密令在实践中控制总量,保密和解密流程进出通畅,以此减少保密对技术转移的阻力;组建专门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大学,联邦实验室将科研成果从“保险箱”里转移到市场中去、纳入到国防领域中来;建立联邦政府介入权制度,约束承包商将创新成果优先应用于本国工业[9-11]。
2.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需求
按照“完善产权制度、市场决定配置资源”的要求,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按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要求,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商业化模式创新,运用知识产权政策工具解决制约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4]。按照“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的要求,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的统筹协调,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国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8]。按照“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机理机制”的要求,健全全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国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完善知识产权利益链条。围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发挥国防知识产权辐射带动作用,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培育和掌控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围绕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构建军民融合国防知识产权运营机制
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知识产权运行的核心问题是破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享的阻滞因素,打破机制障碍,通畅价值分享管道,调动主体积极性。以往在国防知识产权运营实践中,都重点地关注知识产权市场化或价值实现的过程,而忽视了前期国防知识产权可市场转换和运营后期评价问题。

图1  国防知识产权运营闭环系统
国防知识产权运营的一个主要的阻滞因素就是主体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为知识产权生产付出最大的主体或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与之付出相匹配的报酬,极大地伤害了主体的积极性,使得后续运营不能顺利开展[7]。所以,国防知识产权运营必须包含一个良好的基于分享的价值传递机制。国防知识产权运营分四类主体,及国防知识产权所有人、国防知识产权使用人、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服务机构,由于政府属于公共部门,不参与运营中价值的分配。

图2  国防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与传递机制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和国防专利强制实施补偿等相关法规,解决目前国防知识产权申请难、解密难、转让难和保护难等问题[4、6]。完善协同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国防技术成果转化的协同创新机制,调动各方面主动性,将技术成果更好地转化为武器型号应用,成果应用于国防科技发展。构建基于共享、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链。形成国防知识产权的多元产权归属模式和利益分配模式,构建基于共享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链。提高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强化国民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培养大量技术开发型人才,为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营造全社会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培育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平台。搭建国防知识产权推广转化应用平台,经过培育与完善,形成一批专业化的、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国防知识产业运营服务机构,降低知识产权运营的不确定性,保证国防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与不断增值。重视转化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从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产品中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到后期技术支持,全面参予,重视并加强成果转化后续跟踪服务。
五、总结
如何在军民融合的背景下加强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需要重点解决好国防科技秘密保护问题、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国防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对于国防科技秘密保护问题既不能排除,视为洪水猛兽,定密过多过滥;也不能认为保密对研发工作碍手碍脚,不利于军民技术融合,漠视国家安全和利益。建立清晰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属法律制度,必将对国防科技创新发挥积极作用,为国防科技发展提供动力源泉和制度保护。不健全的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只对国防科技创新起阻碍作用,容易造成侵权,挫伤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国防专利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造成利益预期过低,难以激发科研单位和人员进行原创性科研;国防知识产权流转不顺畅,造成价值或利益难以实现,难以引导国防科研单位和人力投入。加强国防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背景下的国防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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