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   
 
高教思政
 
 
 
 
 
 
 
 
 
 
程婷 浅谈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2-23 09:15:00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  陕西西安  710016)

第三人制度已成为民事诉讼发达国家的通用诉讼制度,在这些国家,第三人诉讼制度被称为诉讼参加制度,第三人制度的产生使诉讼变得更加经济和效率,同时也为法院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制度条件在全球经济、法律大融合的今天,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诉讼法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诉讼制度的研究,以达到学习和借鉴的目的。本文主要对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进行探讨和展望

一、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

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所涉及的条文较少,现行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和权限:

1.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所谓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在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而第三人无权通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这一条件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是区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标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享有权利,因而有权通过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对诉讼标的也没有独立请求权,这一特征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同,这也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常混淆必要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原因。实际上必要共同被告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却有共同请求权。因为共同被告是多人形成的一个整体对诉讼标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单个的共同被告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诉讼标的上的权利,但是作为一个整体,每一个共同被告都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没有共同的请求权。民事诉讼法的该规定是关于第三人资格条件的最典型的规定,这也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用的资格条件。

(2)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诉讼标的上的法律关系,有法律规定的利益上的牵连。法律上的利益既包括实体法上的利益,也包括程序法上的利益。中国民诉法没有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义务性关系,二是权利性关系,三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学者们认为只要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上述的关系,第三人就具有参加诉讼的资格条件。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的观点总是倾向于以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没有义务来衡量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法院追加第三人一般基于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的民事责任是否要由第三人来承担;第二,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对第三人提出替代赔偿的主张。总之,都是与第三人将是否要承担责任有关。而且,当事人申请追加和法院主动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让第三人承担责任。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享有有限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第三人在诉讼开始到第一审结束都不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82条对民诉法进一步完善,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据此,第三人享有诉讼权利的范围扩大到了第一审的整个程序,但是,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仍然是有限的,第三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得撤诉等。

二、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

1.现行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受到的限制没有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权限规定的缺乏,一方面让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无章可循,无法对第三人诉讼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范。

2.第三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从以上所述,中国立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愿不愿意加入诉讼上,不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在进入诉讼后,第三人没有管辖异议权,无权承认、变更、撤销诉讼请求,不得撤诉,也不能退出诉讼。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益。但是能满足这两目的,往往难免从某些程度上舍弃司法公正。法律规定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可以作为第三人,而对这种利害关系的理解也往往是法院说了算,第三人没有反驳的权利,有时往往使与案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枉花人力物力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全国法院出现了乱列、滥列、错列第三人之现象,由于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缺乏保障,有的法院忽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应有的诉讼地位。甚至保护本当事人利益,一些法院滥用裁量权,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达到判决外地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没有给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地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当然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各地法院在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也呈现出越来越谨慎的趋势,笔者在近几年代理案件时感受也十分明显。

三、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1.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

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完善,将义务与权利相统一,以达到对第三人的保护。

既然实践中法院乐于追加第三人,当事人也希望法院追加第三人,而且追加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让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就应当保证对第三人有公平的待遇,对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就必须考虑把第三人当事人化使第三人享有充分的诉权,并在充分行使诉权的基础上承担责任。在这种思路下,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从其参加诉讼开始也就开始了。第三人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在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权等

2.修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设想

修改补充民事诉讼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其基本思路是在三个主要方面对第三人制度进行规范:(1)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自愿申请参加诉讼和被通知强制参加诉讼(2)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诉讼权限。

在制度的设计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对待,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自愿诉讼参加人和强制诉讼参加人。自愿参加人是指第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诉讼。强制参加人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的,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强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范围应当非常明确并且严格限制,笔者认为目前有三类人可以作为强制诉讼参加人:第一类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本诉当事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实现的情形;第二类是第三人不参加诉讼,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的情形;第三类是不参加诉讼对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并将影响到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在第三人的条件和权限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对当事人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条件在立法层面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有较为详细的解释。

我们相信通过年的摸索,中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已变成了珍贵的财富。通过实践我们更加深深体会到立法的不完善和实践中对第三人制度的滥用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以牺牲公正换效率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第三人制度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必将得到完善,我们拭目以待。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邮发代号:52-217

编辑部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编辑部投稿热线:029-87362792  13309215487

24小时查稿专线:13309215487(同微信)

编辑部投稿QQ:693891972   511860427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图片上传
表情图标

 
李 彬 以司法行政改革 
冯志军 戚叶雯 张  
魏明英 避税与反避税探 
靳利华 中俄毗邻区域生 
卿 红 基于宪法思维的 


覃俊丽 公益助学类社会 
蒲一帆 讲好中国扶贫故 
吴化杰 张瑞敏 “后扶 
周荣 昆明市巩固提升脱 
崔国鹏 三大行动背景下 
杂志简介 稿件要求 汇款方式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2005-2015 Www.xinxi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5009280号
所有论文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如有侵犯您论文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论文网在线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